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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纠纷较普通财产纠纷具有特殊性,人事诉讼程序正是针对人事纠纷的特点设置的一种专门程序。这种程序的重要意义在于其不仅能够彻底解决纠纷,实现个案公正与社会公正的统一,更重要的是能够维护社会的公益、稳定社会秩序。我国古今皆有人事纠纷,但我国立法中一直没有建立专门的人事诉讼程序。笔者通过对我国人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历史与现状考察,得出如下结论:改革开放前后,我国虽未建立专门的人事诉讼程序,但由于当时社会背景的特殊性及诉讼中采用超职权主义审判方式和对调解的青睐等种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因此,人事纠纷能够得到妥善解决。然而,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民事审判方式进行改革并不断深化,一方面,原来人事纠纷解决的多元化机制慢慢失去效用;另一方面,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又未顾及人事纠纷的特殊性,致使人事案件在普通诉讼程序中陷入重重困境,纠纷解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不理想,因此,建立专门的人事诉讼程序成为一种历史必然。借鉴国外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笔者认为,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单独设置一编“具有特殊裁判对象,注重适用职权探知审理方式及调解等特殊规则”的人事诉讼程序是完全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