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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药品电子监管系统的主要目的是我国在药品监督和管理层次上的进一步提高,随时监控药品在生产、流通、销售等各个环节中的实时状态,可以随时追溯及召回有问题的药品,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效果和保障药品生产企业的合法利益方面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从2011年4月起我国将所有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入网至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药品电子监管政策实施至今,对于政策实施状况,社会各界专家们的关注一直没有中断过,也提出过各种假设性问题,但是,对于药品电子监管政策确切实施后所分析其政策的发展性及可行性研究的主题却少之又少,因此,本论文在延边州实施政策以来所呈现出的各种优点和缺点来对比分析,并且探讨其政策的长期发展性及政策实施的必要性。 本文通过延边州药品电子监管实施实际效果情况,从以下三个方面研究分析政策是否具有长期可行性及必要性。 第一,通过比较我国与其他国家医药行业的监督管理体制和药品的质量保障和用药的安全保障而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以及法律法规,分析结果发现,许多发达国家的药品监督管理机制和针对于药品用药安全管理的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都比我国先进、完善。 第二,全面的说明了关于我国药品电子监管政策实行至今的情况,政策的优越性和不足点。药品电子监管政策确实具有许多优点,例如,防伪功能、方便追溯、随时召回和信息查询等等,但同时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缺点,比如,企业成本投入过高、药品电子监管网络不稳定、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等等。 第三,通过分析了解延边州实施政策以来所呈现出的效果,认识我国实施药品电子监管政策将给我国医药生产企业、运输企业、销售企业所带来的改革及变化。结果表明,对于生产低价位基本药物生产企业,药品电子监管政策的实施的确带来了较高的成本压力,但总体来讲,政策的实施效果较好,还有待提高,相关部门监管力度还有待加强,政策的可行性较高,并提出部分相关政策及措施能进一步改进的建议,最后做出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