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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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的变更不同于审判程序中当事人的变更,因为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的变更不仅是程序主体的变更,更重要的是变更后的当事人要直接承受实体上的权利或义务。执行程序中出现作为自然人的被执行人死亡的情况时,申请执行人变更其继承人为新的被执行人,不仅涉及程序的正当性问题,还涉及实体的正当性问题。因此,研究被执行人死亡后变更其继承人为被执行人程序制度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应用性以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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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的变更不同于审判程序中当事人的变更,因为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的变更不仅是程序主体的变更,更重要的是变更后的当事人要直接承受实体上的权利或义务。执行程序中出现作为自然人的被执行人死亡的情况时,申请执行人变更其继承人为新的被执行人,不仅涉及程序的正当性问题,还涉及实体的正当性问题。因此,研究被执行人死亡后变更其继承人为被执行人程序制度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应用性以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通过对该制度相关文献和判例的研究发现,存在启动程序方式单一、审查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和审查方式不统一、执行裁定中变更后的被执行人承担义务不明确和救济程序不完善的问题。本文以近三年变更继承人为被执行人的裁判文书为主要的支撑资料,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完善建议。对于该制度的完善首先要确定程序启动方式,按照不同情况依当事人申请启动或法院依职权启动的方式进行;其次要规范审查程序,遵守变更法定原则和裁执分离原则,科学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统一审查步骤;再次作出的执行裁定明确变更后被执行人具体的法律义务;最后建立和完善完备的救济方式,形成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为主,执行异议和实体性救济为辅的执行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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