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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们的一般观念中,成年障碍者似乎天然地会比正常的成年人拥有相对较少的权利,也不被视为是能够自主作出决定的个体,而这样一种被视为是理所当然的观念,却恰恰反映出了现如今成年障碍者在社会地位乃至法律地位的弱势导致出现的尴尬局面。成年障碍者的权利未受到法律的良好保障,个人的自我意愿也极易被忽视,在此情况下我国实行的成年监护制度其实目的就在于通过积极干预的方式方法保护成年障碍者的权益,其手段是以剥夺成年障碍者的行为能力为前提,替成年障碍者设置监护人,以替代成年障碍者作出决定来保护其本人的利益。2008年生效的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第12条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缔约国确保残疾人在法律面前人格获得平等承认,并采取适当措施,必要的时候提供协助,以确保残疾人拥有与他人平等的法律能力。我国于2007年加入《残疾人公约》,基于缔约国履约的义务,理应确保《残疾人权利公约》的第12条及相关条文在我国成年监护立法上的具体化实现。但我国《民法总则》通过17个条文确立的监护体系,基本上承袭的是被大陆法系陆续废弃的禁治产(无行为能力)监护制度,延续了典型的替代决定制度,没有适用协助决定制度,由此造成我国目前在成年监护上不仅立法缺陷明显,而且相应的司法实践也显现出了众多问题。我国在2000年就已经迈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群体远超精神病人群体,但行为能力的现有类型划分以及监护制度已不能对此作出适当应对。如今正值民法典各分编编纂阶段,在此探讨协助决定制度在我国的具体适用以及构建问题,对之后改良成年监护,构建协助决定制度意义重大。本文以《残疾人权利公约》第12条为切入点,通过对《残疾人权利公约》第12条及相关条款的解释分析,明确协助决定的概念和特征,并结合域外有关协助决定的立法,分析协助决定模型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为该制度今后在我国的构建做好充足的理论准备。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对协助决定制度从具体概念、特征及原则方面进行梳理,以确保笔者之后在探讨协助决定制度的具体适用前,使读者对对其有较为深入的了解。第二个部分则关注于我国现有成年监护协助决定的立法和司法现状,通过当前立法条文的分析和司法典型案例的梳理,归纳出目前我国在立法和司法上存在的具体问题,深入分析目前现存的替代决定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层面对成年障碍者的保障有何不足之处。第三个部分笔者将研究目光转向了域外,总结分析了域外已经有协助决定相关立法的国家,包括了加拿大、美国、德国、瑞典等,剖析了域外协助决定制度,以期对我国今后引入协助决定这一制度提供一定的经验借鉴。第四个部分即为笔者针对我国目前仍普遍适用的替代决定制度,通过社会老龄化现状的分析,司法实践案例存在问题的归纳,在借鉴域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构建协助决定制度从多个方面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议和意见,具体包括了制度适用范围方面、主体及权利义务方面、监督机构方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