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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的数字化时代,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场所。网络使人们的生活越来越透明化,隐私的空间也会越来越狭窄。如何保护网络隐私权成了21世纪法律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文认为,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具有人格尊严,应受法律保护。网络隐私权则是在隐私权概念基础上发展而来,主要是指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的人格权。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语境下的一种延伸,就其本质来说仍具有传统隐私权的性质,但是由于网络环境的特殊性使得其具有财产性质。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三大类型:一是侵害个人信息数据及泄露用户真实信息的买卖行为;二是黑客、政府、公安机关、雇主、网管等对他人网上活动的记录、跟踪或者进行篡改的侵犯私人活动的行为;三是非法进入个人的电子邮箱、聊天账户、个人博客、联网的外存储器等侵害私人领域的行为。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与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基本相同,只是在认定时具有网络的特殊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也适用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网络隐私权侵权的责任主体包括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商两类。网络隐私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也遵循过错责任原则。网络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也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但网络侵权具有特殊性,因此在网络侵权者承担责任时,对阻却行为违法性及免责事由等问题,也应体现网络的特殊性。《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显得笼统模糊,导致了司法实践操作的随意性。为强化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我国应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立法模式,完善相关立法规范。文章建议,确立网络隐私权独立的法律地位,制定《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单行法律,提升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与此同时,加强网络行业自律规范的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形成完善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