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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3日,国内首例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案在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结。法院认为,被告微信公众号“最潮中山”未经许可擅自将原告微信公众号“中山商房网”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微信公众平台上进行转载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署名权、修改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权的侵犯,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问题也随之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对微信公众平台的作品传播行为进行规范,明确微信公众平台对著作权人的责任义务势在必行。 引发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争议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对微信公众平台的作品传播行为认识不足,导致对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的认定存在分歧;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对微信公众平台不尽适用,使得侵权责任的承担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本文通过研究总结微信公众平台的服务性质和注意义务,在分析案例、寻求实证的基础上讨论微信公众平台作品的性质及其权利归属,从而找出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认定的方法和理论依据。 第一部分阐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与意义、研究方法与创新点以及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的国内外现状等。 第二部分从微信公众平台的发展历程入手,指出微信公众平台对现代著作权法的挑战。以广东首例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案为例,阐述了保护微信公众平台作品著作权的意义。 第三部分探究了微信公众平台发布内容是否属于作品而受著作权法保护以及作品权利归属的问题,并对微信公众平台中大量存在的孤儿作品的权利归属展开了讨论。 第四部分从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展开讨论,总结了微信公众平台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和许可使用、合理使用等例外情形。 第五部分阐明微信公众平台对著作权人的责任义务,针对现阶段微信公众平台在面对著作权侵权问题时采取对策的不足,分析得出对微信公众平台加强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希望通过本文对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问题的探索,能够引起相关领域专家的重视,让更多的人关注微信公众平台作品的著作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