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的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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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作为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行为,其成功的前提条件是股权及时变现。因此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是私募投资存在和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而顺畅的退出渠道是实现私募投资高额收益的安全保障,是私募投资成败的关键。由于当前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二板市场,针对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这使得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渠道不通畅,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因此,笔者认为对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的研究分析将有助于更好地发展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从而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发展。本文从私募基金的制度解析及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必要性入手,结合案例通过对上市、出售、破产清算三种主要退出方式的比较分析以及借鉴美国、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经验与教训,立足我国国情,着重探讨当前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所面临的法律障碍,分析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中存在的法律障碍,并从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构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建立完善的配套制度等层面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提出了相关建议。文章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私募基金相关知识的介绍和梳理,首先介绍了私募基金的概念和分类,并通过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非法集资和乱集资的比较辨析,对私募基金的运行模式和功能的阐述,进一步明确了私募基金的内涵和外延,然后对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和组织模式类型进行了简单介绍,使我们对私募股权基金有一个多角度的、全面的了解。为后来的研究做好知识储备和理论铺垫。 第二部分在厘清概念的基础上,本文进而对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机制进行了比较分析。首先从退出在私募股权基金运行中的重要性的角度强调了私募股权基金从所投资企业退出的必要性:私募股权基金本身特点所决定;投资者实现投资收益的需要;私募资本循环的需要。然后,详细的介绍了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三种主要退出方式:上市(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和借壳上市),出售(包括并购、股权回购、产权交易和柜台交易四种)和破产清算。 第三部分是域外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的比较法分析。世界各国具有代表性的金融体制主要有两种:分别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导向型金融体制和以德国为代表的银行导向型金融体制。不同的金融体制决定了他们的私募股权基金具有各自不同的退出机制和侧重点:美国由于其市场导向型金融体系,主要通过直接融资为企业提供所需要的资金,对法律制度的依赖性较强,其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机制非常健全,以首次公开发行为主要方式;而德国由于其全能银行为主体的金融体系的特点,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长期被压抑,通常很难自然的得到充分发展,因此德国的退出方式以回购为主。我国台湾地区根据自身条件大胆创新,建立了一套适合自己的退出机制。以上三个国家和地区的私募股权基金退机制都有一些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地方。最后笔者通过比较总结出了几点启示,供我们吸收和借鉴。 第四部分对我国目前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的现状进行了分析:首先,缺乏健全的制度和法律法规。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以私募股权基金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而与私募投资有关的一些法律法规目前仍存在不利于建立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的条款;其次,我国尚未建立起像美国那样的发达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缺乏相应的的资本市场体系的支持。主要表现在:境内主板上市困难,创业板市场尚未推出,中小企业板对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潜力有待发挥;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的退出作用有限;我国拍卖市场的不发达限制了破产清算退出方式的发展;最后,影响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相关外部环境机制不完善:为私募股权基金提供服务的专门人才缺乏,同时,相应的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也有待提高。 第五部分为“中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的法律构建”也是本文的落脚点。本部分主要是针对上一部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存在的障碍,从法律制度、市场体系及外部环境等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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