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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制度是行政诉讼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2019年5月1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实现了对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制度是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为基础,运用司法手段保障公众知情权的行政诉讼制度,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宪法赋框架下,通过法律武器行使其获取所需政府信息的权利的司法救济途径,有利于公民宪法权利的落实,对监督行政机构做出行政行为具有重要作用,并且符合构建服务型政府和加强廉政建设的内在价值要求。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逐渐强化,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为社会的普遍共识,而一直以来困扰普通公民的“民告官”难的问题,也伴随着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和逐步完善而得到了一定的解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是建立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基础上的特殊的行政诉讼类型,信息公开申请人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方式获取其需要用到且可以或应当知晓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制度的设立目的即是维护公民的知情权,同时本诉讼体系的形成和完善对于构建法治政府、贯彻落实依法行政具有深刻的监督作用。由于本类制度在我国形成设立时间尚短,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问题难以妥善解决,基于此,仍需要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制度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本文立足于制度设立的目的,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并比对域外先进的制度设计,分析我国现行制度下的各类困境,寻求解决相关问题的合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