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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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辩论主义运行模式下,判决基础资料的形成依赖于当事人的主张和举证行为。当事人的主张行为在法规范上归属于主张责任理论范畴,举证行为归属于举证责任理论范畴。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对于证明责任相关研究较多,对主张责任理论重视不够。证明责任适用的前提是争议的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真伪不明指事实未在诉讼中得到证明,对真伪不明的判断有五个前提条件:第一,原告方提出有说服力的主张;第二,被告方提出实质性的反主张;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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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辩论主义运行模式下,判决基础资料的形成依赖于当事人的主张和举证行为。当事人的主张行为在法规范上归属于主张责任理论范畴,举证行为归属于举证责任理论范畴。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对于证明责任相关研究较多,对主张责任理论重视不够。证明责任适用的前提是争议的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真伪不明指事实未在诉讼中得到证明,对真伪不明的判断有五个前提条件:第一,原告方提出有说服力的主张;第二,被告方提出实质性的反主张;第三,对争议的事实主张有证明必要;第四,用尽所有程序上许可和可能的证明手段法官仍不能获得心证;第五,口头辩论结束时前述第三项证明必要和第四项法官心证仍然不够充足。上述判断有逻辑上的先后顺序,该判断过程中的前两项就是法院对原告与被告主张的一贯性与重要性审查,它是开启证明必要性判断和证据调查的前提条件,也是主张责任在诉讼运行中的具体体现。一贯性审查是德国实务界惯行的案件处理技术,其中蕴含的法律思维是日本要件事实论的渊源,是规范出发型民事判决构造下符合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及审理逻辑的案件处理技术。随着德国民事诉讼立法的数次修改,当事人真实义务被引入民事诉讼中,衍生出当事人的具体化义务。法院对原告主张和被告主张的一贯性审查与重要性审查由此被注入新的内涵,更符合当下集中审理目标的要求;日本民事诉讼要件事实论虽然源自一贯性审查之法律思维,但当同样面临诉讼迟延问题之时,其变革轨迹却未完全复制德国,除保留德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体系和原则外,对外国经验的借鉴并未局限于德国做法,而是在整理争点和证据的程序、扩大当事人事证搜集手段、创设小额诉讼程序、改革上告制度等方面共同发力,呈现出混合法制的特色。我国同样面临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事案件数量激增,审理效率不高的阶段性问题,并尝试从构建争点整理程序、创设小额诉讼程序、施行繁简分流机制等方面予以改进。当前看来,尚未彻底解决诉讼迟延、审理扩散化问题。本文认为,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由于我国对当前“非原则化”“空洞化”的非约束性辩论原则进行“原则化”“实质化”改造势在必行,将逐步向大陆法系辩论主义靠拢,故前述各项措施效用的最大化须以法院案件处理技术本身符合辩论主义模式下的诉讼法理和审判逻辑为前提,但当下法官的案件处理技术却未达此要求。我国民事诉讼庭审结构一般划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两个先后阶段,法官对应的案件处理是先调查证据,后就查明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这样既割裂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之间的关联性,也忽视了对当事人事实主张的一贯性和重要性的前端审查。即存在针对当事人事实主张的法律规则不健全、一贯性审查技术手段认识不具体、一贯性审查思维的推广适用不全面等问题,导致围绕民事审判集中审理改革的若干举措力有不逮。在当事人事实主张规范的研究层面,尽管逐渐意识到当事人的主张具体化义务在诉讼中的作用,相关制度仍待进一步建构和完善,使得作为证明责任适用前提的争议事实真伪不明之判断以及法官的案件处理缺乏合理性。为彻底解决上述问题,应在厘清德国主张一贯性审查技术的具体内容、理论内核的基础上,通过对法官事实主张审查技术的科学建构和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来逐步矫正审理逻辑;强化当事人的主张具体化义务,配合法院的一贯性审查要求;并将一贯性审查与可证性审查思维融入到争点整理过程中,实现集中审理与诉讼促进。除引言与结语外,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张一贯性审查的现状问题与成因。首先介绍一贯性审查的定义,说明其理论和实务来源并界定适用范围。其次,在结合上述定义分析一贯性审查思维在我国现行制度框架内的产生和发展的基础上,深入挖掘我国审判实务中一贯性审查所存在的问题。最后,分析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第二部分,主张一贯性审查的域外经验与启示。以德日审判实务中的一贯性审查运作模式为镜鉴,兼论英美法系诉答程序当中所隐含的一贯性审查思维,探究其对我国相关问题的启示。第三部分,主张一贯性审查的程序原理与基础。一贯性审查虽然是作为审判实务上的案件处理技艺而受到重视,但其以第一性的辩论主义、第二性的主张责任、第三性的当事人的主张具体化义务等程序原理和诉讼促进义务等作为理论支撑,要掌握此种法律思维方法,必须明确其理论本质。第四部分,主张一贯性审查的具体建构与完善。要在我国建立起卓有成效的一贯性审查运作模式,须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规范建构、具体操作适用的规范建构、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等角度同时发力,以期对我国实务中事实主张的审查提出虽不成熟但能够有所助益的完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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