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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家庭农场制度是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基础上的一项农业经营制度创新,它在区、镇政府和村集体的组织下,在行政村内部进行整村的土地流转,将耕地集中起来,转给本村有经营能力的部分农民家庭,实现适度规模经营。调研发现,这种新型农业经营制度并不是一次成型的,而是始终处于一个动态的过程中比较频繁地调整和改变,但是,无论如何调整,它始终都被有关利益主体和外界认为是家庭农场制度。在既有的文本描述没有改动的前提下,相关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中的实际规则和资源配置将不断地发生变动。这意味着这种制度既不能简单理解成各方主体之间的博弈均衡,也不是各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社会契约。在其现实性上,制度不是一种静态的结构,而是一个不断实现结构再生产的过程,这种再生产不是循环,而是创造。本文试图用结构化理论将松江家庭农场制度理解成一种结构化的过程,在这个视角下实现对松江家庭农场制度的社会学解释,同时也试图进行一次关于中国制度的本土化内涵的阐释。本文认为,在外部决定的规则和资源的辩证控制关系中,家庭农场户、土地流出户和村集体不断发挥主体的能动作用,适应和修正了规则,利用和重生了资源。通过规则和资源的不断再生产,这种新生的开创性的制度保持了自身的存在而不至于夭折。首先,地方政府制定了土地流转、家庭农场准入、经营等规则,并为土地流出户提供就业、保障等资源,为家庭农场户提供全面的农业服务与农业补贴等资源,规则与资源通过村集体在村庄中实践,由此形成了松江家庭农场的结构。家庭农场户、土地流出户、村集体是该结构中的行动者,具有能动意识与能力。其次,家庭农场户、土地流出户、村集体一方面受到结构的制约,另一方面又能动地作用于结构,在反复不断的互动过程中,促使结构再生产。家庭农场户受到空间、时间、成本、经营权不稳等制约,但采取策略性行为突破空间与时间限制、节约成本、稳定经营权,以实现自身获利目标,结构因此再生产出的新的经营规则与资源;土地流出户受到合法性制约与要素制约,被排除出农业经营,但又不断挑战规则以分享家庭农场利益,结构因此再生产出经济因素调控行动的机制,并进一步规范家庭农场准入规则;村集体对村庄管理的自主性受到制约,其基层实践经验蕴含着结构再生产的因素,促使结构调整以适应实践的变动。再次,松江家庭农场结构在不断的再生产中趋于稳定,即达到了结构化,表现为经营主体与经营规则的稳定,各行动者本体性安全的实现与相互间协调关系的建立,标志着松江家庭农场制度的形成。但该制度只是一种暂时的稳定状态,将在实践中与行动者不断互动,再生产出新的规则与资源,呈现出动态与变迁。最后,结构化的视角也解释了制度移植或推广的困境,因为松江家庭农场制度是一种不断结构化的过程,在严格的意义上,任何复杂的过程都是不可移植和复制的。移植必然也是一种结构的再创造,对原有的结构改动过大,也就会导致制度失去它的基本规定性,意味着移植的失败,或者一种新制度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