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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是所有国家面临的最重大的社会问题之一。改革开放20年来,为缓解和消灭绝对贫困,我国通过强有力的国家行动和经济改革,开展了卓有成效的扶贫开发工作。根据国家统计局对全国农村贫困状况的监测调查,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已从1978年的2.5亿减少到2004年底的2610万,取得了历史性的巨大成就。另一方面,我国扶贫投资效率低下、扶贫效果不理想,政府作为主要的扶贫主体,由于存在自身利益,导致其行为与扶贫开发的主题与宗旨相背,出现了一些所谓的“形象工程”、“献礼工程”,扶贫资金的挤占、挪用等现象。如何针对政府扶贫机构存在自身利益,对其行为进行有效的规避,是一个亟待解决的实践问题。 文章的研究始于三个前提假设;公共选择理论的政府“经济人”假设;新制度经济学的行为假设;代议制下委托人一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假设。基于对这三个前提假设的认识,本文认为扶贫开发中政府行为呈现自利性倾向,并结合案例具体分析政府自利性在扶贫开发中的表现及影响,指出正是政府自利性导致了扶贫投资效率低下、扶贫效果不理想。 对扶贫开发中政府行为呈现出的自利性倾向应该做出正确的区分:合理的自利性及不合理的自利性。对合理的自利性,我们应依法予以保障,因为它是政府赖以存在并发挥其功能的前提,是政府行为的激励因素之一,并且有效的政府自利性的自我控制有利于增强政府的行政能力和提高行政效率;另一方面,对不合理的自利性,本文根据上面讨论的问题,试图从完善和加强扶贫监督方面进行规避:深入探讨了如何约束扶贫开发中政府行为自利性。 通过以上研究,以期对扶贫工作有所借鉴,提高扶贫投资效率,尽快消灭绝对贫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