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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集体农地权利主要包括集体农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前者是为计划经济确立的,不是传统私权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后者赋予农民独立经营农地的权利,它使农民成为相对独立的市场主体。这种“计划为体,市场为用”的农地权利安排,不仅使集体农地所有权暴露出诸如主体虚位、权能残缺等弊端,也不利于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利于农业经济的发展。在这种体制下,农地不仅是一种生产资料,更承担着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功能。均分土地的制度,不仅不利于现代农业的发展,而且阻碍国家工业化进程。更为严重的是,这种体制对农民不公,有违公平原则。鉴于集体农地所有权是当前中国农村问题的根源,所以必须对其进行改革,赋予农民完整的土地权利,变革农地的功能结构,恢复其单纯的生产资料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