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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内外专家学者对于法律推理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根据法律推理内容的差异性,学者对法律推理有不同的认识。大多数学者认为法律推理的过程是形式逻辑推理与辨证推理的结合,既有形式合法性的外在诉求,又有实质合理性的内在追寻。本文通过对司法审判活动中法官运用的法律推理进行相关分析研究,以勾勒出法律推理的粗略面貌。论文正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法律推理的概述,主要从法律推理的概念、分类、特征等方面进行了简单的梳理,指出了目前有关法律推理的研究状况。依据传统的观点,法律推理主要分为形式法律推理和实质法律推理。形式法律推理,是从法律推理的形式结构上加以认识,着重对法律推理大小前提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暂时撇开了法律推理中前提和结论判断所反映的具体内容,它主要包含了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而实质法律推理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在对相关的法律的规定或案件的事实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一定的价值判断,对案件作出判决的推理过程,实质法律推理和形式法律推理的联系非常紧密,实质法律推理是对形式法律推理的有益补充,而形式法律推理是实质法律推理的前提,两者共存于司法实践当中,缺一不可。此外,文中还分析了实践中法律推理的主要方法,有助于更好地对其进行运用。法律推理作为一种思维模式和技术方法,有着与众不同的特征,它表现的是一种逻辑与经验相结合,以实现法治为目标,并且推理主体发挥主观能动性的过程。第二部分主要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法律推理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指出了法律推理在审判中的应用存在着哪些瓶颈。由于受长期的历史传统和司法习惯的影响,实践中的法律推理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如重法律知识轻推理能力、重言词证据轻逻辑推理、重法条援引轻理由阐述、重形式法律推理轻实质法律推理等。第三部分通过审视我国司法实践中运用法律推理存在的诸多问题,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视野来探寻问题的解决路径。在理论视角下,本文首先分析了形式法律推理的局限性,然后重点强调了实质法律推理的价值,实质法律推理关注推理的内容,并把对推理前提的证成纳入到了其关怀之中,承认价值判断的存在,是对形式法律推理缺陷的弥补。在实践层面上,在对现今司法审判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一些解决措施如:必须提高法官逻辑推理素质、加强最高法院判例对案件的参考性、明确裁判文书的推理过程、加强证据规则的改革、加强司法审判体制改革等。要解决我国法律推理的现实困境,必须从这些方面入手,循序渐进,不断增强法官运用法律推理的自觉性与技术性,为我国司法发展做出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