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处罚行政诉讼中比例原则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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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指中国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法规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所实施的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是行政处罚中非常重要的一类,但近几年来,治安处罚领域的行政裁量呈现扩大的趋势,实践中治安处罚频发,而其又与普通公民基本权利息息相关,治安处罚裁量权的滥用将会对行政相对人的声誉、财产权利、人身自由权产生不利影响,更无法实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立法目的。比例原则作为行政法学的“皇冠原则”,具有双重属性,既可以作为行为规范,也可以作为审查规范,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均可发挥拘束作用。因此,比例原则在治安处罚行政诉讼中适用具有重大意义。但是通过对治安处罚行政诉讼中比例原则适用的案例进行实证研究发现,比例原则在该领域的适用存在着很多问题。适用主体主要为行政相对人,法官主动适用的积极性并不高;法官对于比例原则的审查标准认识并不统一;裁判文书论证说理过于简单或粗糙,很多案例中法官对于比例原则仅一笔带过;大部分案件法院对于合比例的举证责任没有划分,为数不多分配了举证责任的却几乎均将责任归于行政相对人或相关人一方;法院对于比例原则缺乏实质性理解,存在各种混淆情况;比例原则司法适用没有区分审查强度,总体上,法院所持的是宽松的审查态度。比例原则在该领域的适用没有发挥出应有的功能,应当借鉴域外经验,从举证责任、审查强度、司法适用模式、说理水平等各方面不断完善。类型化区分司法审查强度和司法适用模式;将适当性和均衡性的举证责任归于行政机关;发挥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在释法说理中的功能。通过这些举措使比例原则规制行政裁量权,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功能得以充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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