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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的特殊性,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相比,保持行政诉讼中原被告之间平等的法律地位是更加棘手的问题。行政诉讼的目的不仅是限制行政权力,更以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为根本。因此,解决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问题,使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能够在司法机关主持下于同一起跑线上进行博弈,保证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平衡,是一个值得探究的课题。 尽管行政诉讼制度在改革开放后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不完善的立法,不健全的司法体制,重权力、轻权利、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法律思维的延续,行政主体的强势地位以及行政相对人的“惧官”思想等等,这些都导致了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在实践中的失衡。 所以,行政诉讼需要在机制和制度层面进一步改革。为改革寻找一条光明大道,就必须对我国过去相关领域的实践进行整理和反思,增强对域外行政诉讼方面先进理论与丰富实践经验的研究与借鉴,在此基础上确立改革的基本目标,进而对诉讼制度进行具体的修改。除此之外,完善行政诉讼外限制行政权力、保护相对人权益的配套制度,同样必不可少。 本文共分为三大章,第一章主要分析了行政诉讼主体在现行体制下的相互关系,存在的困境以及双方公平对抗的基础;第二章以行政诉讼主体双方相互关系、地位的变化和变化背景为主要内容,并分析域外相关制度为我国行政诉讼提供借鉴;第三章以我国行政诉讼的现状为基础,以使原被告能够在平等地位上相对抗为目标,提出了改革相关诉讼制度和完善诉讼外配套制度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