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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老龄化已经成为世界性课题。随着老龄人口的不断增长,各国相继完善法律,试图对老年人群的权益做更好的保护,老年人的监护因此成为一个重要议题。为了更好地对老年人进行保护,我国于2012年修改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并提出了意定监护的养老方式。这使得老年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安排将来的生活,充分尊重了老年人的自我决定权,同时也体现了意定监护制度的灵活性和自治性。然而,我国民法对监护制度的规定并不完备,本文将意定监护合同作为讨论的重点,希望对民法典中的老年监护制度完善有所裨益。本文从老年监护制度谈起,对该制度的发展和原则进行了梳理,试图对老年意定监护制度合同进行简要的概述。意定监护合同作为一项特殊的合同符合合同的基本规范,订立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本着意思自治的原则协商权利义务,对将来的监护事务进行约定。因为监护的特殊性所以需要对实施监护一方的资格做出一定的限制。对于合同效力的讨论,笔者认为不应当突破合同的基本原则,意定监护合同也应该在意思表达一致时成立、法律做出评价时生效。关于老年监护合同可能出现的无效或可撤销情形,虽然有着特殊之处但仍与一般的合同差别不大。考虑到公权力对意定监护合同的保障,文章最后从意定监护合同的程序监督入手,讨论如何保障合同的履行、如何更好地保障被监护人的利益。总体而言,意定监护合同不仅要遵循民法和合同法的部分原则,也应体现老年监护的特殊性。公权力机关在合同的签订、履行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从合同生效时的审查,到履行时的监督,都离不开权力机关,这也是意定监护合同具有的伦理亲情和社会保障的特点使然,只有当事人的自由意思与国家干预、监督、保障相结合,意定监护合同才能更好地发挥它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