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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判决来源于大陆法系之德国民事诉讼法,作为高效管理诉讼手段之一,其在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和解、防止突袭性裁判,促进法官心证的公开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该制度使集中审理主义在复杂案件审理过程中得以贯彻实行,也为当事人提出逻辑一致的利己主张提供了保障。虽然各国对中间判决制度的适用对象及适用效力的规定不尽相同,但在其传承和发展过程中,中间判决制度作为法官的一项重要程序管理工具,值得我国民事诉讼法借鉴。本文由四章组成,第一章分析了中间判决制度的含义,并从中间判决制度的特征、性质及与其他相关制度的辨析入手阐述了中间判决制度的内涵与外延;第二章介绍了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德国、法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中间判决制度的历史渊源、法理基础及立法规范,借以描述该制度构建的基本状况;第三章专门对大陆法系国家、地区之间,在中间判决制度设置上的传承与发展进行了阐述,试图揭示该制度构建在不同地域文化制约下各自显现的特点;第四章从我国确立中间判决制度的必要性及理论障碍出发,阐述我国中间判决制度的适用条件,并提出中国构建该制度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