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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预付式会员卡作为消费领域中普遍存在的会员卡中的重要一类,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同时又对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助推作用,然而实践中因非预付式会员卡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消费者的权益在持卡消费过程中极易受到侵害。而界定和理清纠纷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以及在该法律关系之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则是解决纠纷的前提。非预付式会员卡合同即发卡商家与持卡消费者之间因非预付式会员卡发行和办理而产生的合同关系,由于相关立法的空白及理论探讨的缺乏,对非预付式会员卡合同的性质定位及相关责任分析在理论与实践中都少有涉及。本文通过将非预付式会员卡分为准入性与优惠性两类,并分别探讨两种性质下的合同性质与责任。针对理论界存在的对准入性非预付式会员卡合同的团体合意性进行了辨析,并采取否定说,而将其界定为具有预约性质的合同,同时,通过准入性非预付式会员卡合同的责任形态对理论界中预约责任的相关理论进行论证和说明。对于优惠性非预付式会员卡合同,本文从附条件性及特殊赠与性两个角度进行分析论述,最终认定其具有附条件性以及部分具有特殊赠与性。并进一步通过相关理论的论述,认定附条件性下,商家在条件成就前,即会员再次消费前,其所撤销合同若为纯粹单务无偿合同则无需承担责任,而在双务合同或非对价义务合同下,商家任意撤销合同则需承担违约责任。而在特殊赠与性下,商家承担的瑕疵担保责任介于买卖合同与赠与合同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