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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秘密拥有着越来越重要的价值,世界各国也逐渐意识到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重要性,国际性条约、各国立法纷纷加强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我国在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方面起步较晚,至今尚无一部独立立法来保护商业秘密。而西方国家都普遍重视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其中日本、美国分别作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代表性国家在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方面颇具代表性。因此,本文将首先简要介绍Trips协议中对于商业秘密的认定及保护、美日两国法律中对于商业秘密是如何认定以及如何进行保护的,接着在介绍我国目前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现状的基础上将简述几个实践中发生的有代表性的案例来分析总结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在商业秘密的认定以及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着什么样的问题。在当今中国,对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主要是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其次在劳动法、刑法、合同法和公司法中均涉及到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虽然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但是由于法律法规存在着种种不足与问题,使得在实践中,商业秘密的保护并不如想象中的那么有效果,甚至可以说,商业秘密的侵权案件是屡禁不止。本文将主要从商业秘密的认定及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两个方面来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在商业秘密的认定方面,虽然立法中规定认可了商业秘密,但是实践中因为我国法律中规定的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客体及侵权主体的范围过于狭窄,导致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频频发生。另外,在实践中,从对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的角度来看,保密关系的成立条件、保密协议中的保密义务期限、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成本以及诉讼期间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问题及不足,这都是需要完善的地方,从而才能更好地为我国的企业商业秘密提供更好更全面的法律保护。目前,对于我国来讲,不仅是国家立法司法方面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尚有欠缺,企业自身的商业秘密保护的意识及水平都远远不足。本文通过对于实践中发生的商业秘密侵权、商业秘密保护的案例的分析,总结目前我国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中企业自身所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以上文中提到的种种问题,笔者将提出自己的意见以及建议,以期对于完善我国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