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受控外国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简称CFC)税制被认为是反避税的一种措施,或者是居民国税基的延伸。它产生的背景是全球化下跨国公司的不断发展,由于各国税收立法现状不同,可能导致政策失效、利润转移和长期税收递延。CFC税制旨在防止居民企业通过对避税地的滥用,将利润滞留在外国,从而延迟甚至不在本国纳税的避税行为,目前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实施了该措施。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简称BEPS)第3项行动计划的成果——《制定有效受控外国公司规则》旨在向各国就受控外国公司管理进行立法和政策制定提供建议,为各国制定受控外国公司税制推荐了最佳实践方法。我国于2008年引入了CFC税制,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9月份公布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引入了BEPS行动计划中部分最佳实践建议,例如“可归属所得”的概念,并明确了其判定方法。但我国的CFC税制在许多方面仍有待完善,如纳税主体认定存在疏漏、控制标准不明确等。当今世界税收国际化和现代化快速发展,我国经济也正处于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转变,“一带一路”发展战略逐步实施,在这一大变革的时代背景下,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更加完善的CFC税制符合税收发展要求,也有利于我国“引进来”与“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本文主要通过文献阅读、比较分析、案例分析等方法,对各国CFC税制进行比较研究,在借鉴他们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税收征管实际情况,对完善我国CFC税制提出意见建议,具有较强的实际意义。本文在结构上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引言;第二章主要对CFC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第三章主要阐述了我国CFC税制的相关规定及存在问题;第四章主要阐述了发达国家CFC税制及经验借鉴;第五章主要结合BEPS第3项行动计划为优化我国CFC税制的提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