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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其中最值得关注的,就是人格权从保护身份等级制度到保护人之为人的观念变化,而这种变化,是与私法中“人”的概念分不开的。从罗马法中的“人可非人”,到现代民法主体制度中的“非人可人”,这不仅是人权发展的结果,更暗含了人格权制度的发展趋势:人格权是一个开放性的概念,它的主体和内容均处于不断的扩张之中,但归根究底,人格权依旧是立足于保护人之自由、人之尊严的价值基础之上的。本文通篇论述均服务于两个设问:人格权在民法中是否享有独立权利地位,以及人格权在民法典中是否应当独立成编。笔者首先按照“人、人格、人格权”的逻辑推理过程,通过对人格权概念的深入剖析,明确人格权的主体、客体、特征及与宪法权利的关系,经过全面的理论铺垫以及正反两方面的论证,得出人格权作为独立民事权利的结论。在人格权是否应独立成编的问题上,由于人格权的权利地位一章已经从理论上论证了人格权法定,为避免重复,笔者主要从立法技术上进行探讨。由于我国目前对人格权的保护主要是依靠侵权责任法,而侵权法中对人格权类型的列举也是相对最全面的,因此人格权与侵权责任法的重复和冲突的问题十分突出;此外,梁慧星教授还提出,人格权的内容十分单薄,独立成编将造成各分则之间不成比例。笔者针对这两个现实性的问题,首先从人格权当为设权性质的法律的角度,解答了与救济性质的侵权责任法的关系:互补而非冲突;其次,通过借鉴人大版《学者建议稿》中的人格权立法模式以及物权法的结构,得出人格权法应由“总则+一般条款+具体人格权”三部分组成,并应具有比重更加倾斜的总则部分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