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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指的是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律赋予其的法定作为义务的行为,包括完全不作为和作为不完全两种类型,具有消极性、违法性、损害权益性等多种特征。我国《国家赔偿法》并未明确将行政不作为纳入国家赔偿范畴中,而是在各个单行法中规定了相应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导致行政相对人损失时,可以提起国家赔偿。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通过采取司法解释的方式对该立法缺陷进行了弥补,将行政不作为行为明确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产生了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直接法律依据缺失、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范围不完善、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司法归责原则不明确、责任竞合情况下责任分配原则缺失等较为突出的问题。文章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为引言,主要介绍本文研究的背景、目的、方法等;第二章主要介绍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基本理论,包括行政不作为的概念特征、行政不作为的表现及危害、行政不作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理论争议,以及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三章主要梳理了我国关于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立法现状、司法现状并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包括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直接法律依据缺失、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范围不完善、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司法归责原则不明确、责任竞合情况下责任分配原则缺失等;第四章主要研究了可供借鉴的行政不作为国家责任的国际经验,并探讨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相关规定的不同之处和共通之处;第五章则针对我国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中存在的问题,立足本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改进建议,包括在《国家赔偿法》中明确国家赔偿责任承担的法律依据、明确归责原则并进行多元化、明确赔偿责任的分配规则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