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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目标为公平和可持续,公平性主要表现为有效缩小居民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在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构建的改革背景之下,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账户的公平性目标愈发重要。然而,我国多年来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与总收入基尼系数相比极为接近甚至略高,这说明我国的收入再分配政策是失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关键的收入再分配手段,并未有效发挥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作用,制度的公平性受到质疑。基本养老金的属性为准公共品,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账户缴费在形式上无异于税收,所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账户缴费机制应根据税收公平原则来实施。税收公平原则被认为是最高的税收原则,在调节居民收入差距、遏制社会分配不公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基于此,本文以税收公平原则为依据,从能力原则和受益原则这两个维度展开分析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账户缴费机制的累退性,以期促进制度的公平性发展。基于能力原则,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账户的缴费基数限额和比例费率的设定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账户的实际缴费率随收入水平的提高而减少,使得统筹账户缴费机制具有明显的累退性。基于2013年CHIP数据的实证分析结果表明收入最低者的统筹账户实际缴费率接近70%,而收入最高者的统筹账户实际缴费率甚至低于5%,显然不利于低收入群体,有悖于制度的公平性目标。基于受益原则,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账户缴费机制和给付机制相结合,低收入群体的年度相对受益程度高于中等收入和高收入群体,使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机制具有一定的累进性。然而,统筹账户缴费机制设计未考虑不同收入群体的预期寿命差异,使得低收入群体的受益程度远不如预期,缴费机制在制度实践中实则具有较强的累退性。根据2015年世界银行统计的预期寿命数据,本文的实证分析结果显示:月平均缴费指数分别为0.6、1和3,且缴费年限均为31年的低收入、中等收入和高收入群体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账户相对受益程度分别为1.15、1.78和1.64,低收入群体的受益程度明显低于中等收入和高收入群体,有损低收入群体利益,使得统筹账户的互济性消失殆尽。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账户缴费机制的累退性使得制度的公平性目标难以有效实现,收入再分配的政策效果不如预期,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效率低下。为此,必须将累进性因素更多地纳入到缴费机制的顶层设计中,以此为目标,本文提出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账户缴费机制的顶层设计调整方案:建立缴费基数限额的动态调整机制、增进缴费比例的累进性;同时,从完善给付机制、体系构建等方面提出其它配套完善对策:规定最低和最高的基础养老金领取限额、尽快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加快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调整职工平均工资确定标准,为加强统筹账户公平性提供配套政策支持。本文研究的创新之处在于将税收公平原则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账户缴费机制紧密结合,充分考虑缴费机制中的缴费比例、缴费年限、缴费指数和缴费基数实践来进行实证分析,而且提出了较为具体的调整方案设计。由于收集资料的来源限制,本文只能选用2013年CHIP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具有一定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