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根据运输货物时起运港和目的港的地理位置不同,可以将水路货物运输分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就我国而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是指在不同国家港口之间从事的货物运输,而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是指在我国沿海各港口之间、沿海港口与内河港口之间以及内河港口之间从事的货物运输。由于《海商法》第四章明确规定该章仅适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因此,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领域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作为调整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法律关系的依据。其中,关于实际承运人制度仅有已废止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货规》)中有所规定。但是《货规》已于2016年5月30日废止,这就造成了实际承运人制度的法律空缺。在此情形下,笔者分析了实际承运人制度缺失通过现行法律解决的不可行性,论述了实际承运人制度亟需立法构造,最后提出应以原《货规》和《海商法》为蓝本,可在未来《民法典》合同编中,从实际承运人含义、权利义务和责任三个方面入手重新构造实际承运人制度,以期解决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实际承运人制度缺失的问题,对国内航运运输发展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