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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刘燕文诉北京大学两个典型的行政诉讼案例,就我国高等学校的相关法律问题展开论述。这些问题包括: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高等学校教育权的法律性质、高等学校与受教育者的法律关系、高等学校作出影响受教育者受教育权的决定的程序、教育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高等学校自治与司法审查的界线、高等学校内部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的保护。全文包括前言、四章正文和结语,共六个部分,约二万八千余字。第一章介绍了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刘燕文诉北京大学两个典型的行政诉讼案例,提炼了两个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提出了本文将讨论的主要问题。第二章“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部分围绕我国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展开讨论,明确了高等学校民事主体和行政主体的双重法律地位。第一节在民法理论和我国现行法律的基础上阐述了高等学校的民事主体地位,即其法人地位。第二节肯定了高等学校的行政主体地位,其中第一部分将高等学校教育权的性质区分为民事权利性质的自主权和行政权力性质的非自主权,同时展望了高等学校教育权从公权力与私权利结合体的现状向完全民事权利化转变的趋势;第二部分根据第一部分的内容,讨论了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民事、行政法律关系;第三部分结合两个案例及前述内容,肯定了高等学校的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第三章“高校自治与司法审查”部分明确了司法审查仅局限于制约侵害受教育权和违反程序的现象,而不涉及实质性的教学问题。其中第一节对司法审查的范围作出了界定,并对教育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提出了构想。第二节论述了司法审查的<WP=3>方式,提出了合宪性和成文法审查两种方式。第三节结合两个案例,肯定了高等学校内部文件的内容不得与上位阶的规章、法规、法律的规定相抵触。第四章“受教育者的权利保障”部分从立法、行政、仲裁、司法四个方面探析了全面保护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的途径及其完善。第一节从如何完善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提出了作者的建议。第二节针对教育行政执法实施时和实施后两方面讨论了如何维护受教育者的权利。第三节提出了建立教育制裁委员会的设想。第四节的主要内容集中体现在本文第三章当中。本文虽然围绕田永案、刘燕文案涉及的部分问题进行讨论,但写作目的主要是为了明确我国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高等学校如何实现依法治校、司法审查与高等学校教育权的界限划分、如何维护受教育者受教育权。本文写作过程中,借鉴了当前国内行政法学界对两案涉及法律问题的观点,同时运用了比较的方法,参考了国外教育立法中与本文问题相关的内容,介绍了英美的“自然正义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为相关主体的法律地位的确立及权利保护提供了思路,如高等学校之外的学校的法律地位,学校教师的权利如何得到充分保障,进而为我国教育领域的改革和法治建设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