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的法律制度。本文的研究对象信托型担保即是一种以担保特定债权为目的,以债权人为受益人的信托。从概念上讲,信托型担保是指,委托人为了担保特定债权,基于对受托人信任,将其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具体而言,在信托型担保中,委托人一般为债务人,受托人多为信托公司或者银行,受益人则为债权人。信托目的是担保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债权。信托合同约定,如果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则信托合同终止,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返还于委托人;如果债务人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则受托人需将等值于债务的部分或变价,或折价,或直接给付于受益人。如有多余,则返还于委托人。如果信托财产不能完全清偿债务,则债务人仍需履行剩余债务。本文第一章为序言,大概介绍一下本文的写作目的、文献综述以及写作方法等。第二章,对于信托型担保和典型担保作概述性介绍。同时指出我国典型担保的不足,从而说明创设信托型担保的必要性和迫切性。第三章,比较分析信托型担保和典型担保在财产范围、创设方式以及效力上的异同,指出信托型担保并不比典型担保逊色,从而说明创设信托型担保的可行性。当然两种担保类型并不能完全代替,而是互相补充,为人们提供更为多样的选择。第四章,对信托型担保进行类型介绍,将其分为典型的信托型担保和非典型的信托型担保。第五章,在“物权法定主义”之下,信托型担保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否具有合法地位,信托型担保和物权法是否能够顺畅地融合,阐述笔者自己的看法。最后,总结全文,指出大陆法系国家在引入信托(信托型担保)的过程中所面临的巨大困境,并作出笔者的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