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婚姻关系是家庭的纽带,家庭关系又是组成社会结构的基础。婚姻关系自古以来就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复杂混合形式,古人云婚姻讲究“名分”二字,所谓“名”即夫妻间身份权的缔结;所谓“分”即夫妻间财产关系的确认。由此可见,对于婚姻关系来说其中婚姻财产关系是其中及其重要且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我国婚姻法历经三次立法,现行婚姻法修订于2001年,该法自实施至今已有13年的时间,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考虑到社会经济水平不断发展,婚姻家庭纠纷种类和形式日益增加,对此法先后进行了三次司法解释。2001年和2003年分别颁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颁布更是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与热议,评论亦是褒贬不一。家庭是社会中最小的组成单位,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是一个国家社会稳定的前提,而婚姻财产关系又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重中之重。因此,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述和分析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夫妻财产若干问题。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相关内容;第二部分进一步介绍夫妻个人财产辨析的问题,同时为下面具体夫妻财产问题的分析做背景说明和铺垫;第三部开始分析具体财产问题,即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归属问题,着重分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新条款与2001年婚姻法条款的结合和辨析并提出立法评价和建议意见;第四部分主要对夫妻一方继承、受赠财产的归属问题进行分析,该问题仅在2001年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有所涉及,根据现金社会经济发展和司法实践情况同样做辨析和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第五部分开始分析夫妻一方获得知识产权中尚未取得收益的归属问题,该部分内容从知识产权的特殊属性入手,对知识产权的收益和婚姻财产相应法律内容相结合,亦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