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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首先介绍了《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问题的规定,在对中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简称《条例》)的立法背景及有关规定探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条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保护范围、备案问题、海关行政执法制约问题、担保金问题、侵权货物的处置问题、追究刑事责任问题以及海关与社会各界的合作问题等.通过惜鉴国际上主要国家及地区先进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经验,如美国、日本、欧盟及我国香港地区,以期对中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最后,作者在论述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重要性的基础上,针对《条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该文认为,关于保护范围,所适用的知识产权并不是越宽越好,而应考虑中国的国情;在进口和出口方面,中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范围应限制在进口;关于备案问题,应根据不同的知识产权特点做出相应的备案规定,备案的基本信息应该公布,但应当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关于海关行政执法制约问题,为了防止海关滥用权利,《条例》应从立法上严格限制海关的权利,不给其以滥用权利的可能;关于担保金问题,现金担保不应作为唯一的担保方式;关于侵权货物的处置问题,应把灵活性和利于社会财富的合理利用相结合;关于追究刑事责任问题,应制定" 其处罚的严厉程度与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相符"的移送标准,尤其对于商标侵权和版权侵权应制定明确的刑事处罚措施;关于海关与社会各界的合作问题,海关应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建立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