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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28日由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五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标志着我国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披露由自愿披露进入强制性披露阶段。其后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要按年度披露内控自评报告,其中要包括内部控制缺陷信息,并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在沪深两市主板上市的公司要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这虽然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但在强制性披露阶段的具体执行过程仍不到位,虽然大部分企业按照规定披露内控自评报告和内控审计报告,但披露内容流于形式,不能向信息需求者提供真实可信的内控信息。为了改善这种状况,应该提高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信息披露的自觉性,其中完善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是关键。基于此,本文研究影响内部控制缺陷信息披露的公司治理结构特征,以期为我国内部控制缺陷信息披露机制的完善提供借鉴。本文运用理论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研究。首先,对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缺陷的相关理论进行阐述,对前人的研究进行综述。其次,本文以2010-2011年沪市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信息的整体披露情况和披露内容进行统计分析,发现我国内控缺陷信息披露存在的不足。然后,使用Logit回归分析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信息披露与公司治理结构的相关性,发现对内部控制缺陷信息披露产生影响的公司治理结构因素。经研究发现,独立董事比例、高管薪酬和公司是否ST与内控缺陷信息披露显著正相关;监事持股比例与内控缺陷信息披露显著负相关;实际控制人性质、股权集中度、两职合一、公司规模和公司成长性与内控缺陷信息披露负相关,但不显著;审计委员会设立情况和监事会规模与内控缺陷信息披露正相关,但不显著。最后,针对研究结论,本文提出了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结构的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