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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法院在审理船舶碰撞案件时,最为棘手的就是案件的举证问题。由于船舶碰撞案件具有事故现场不易保留,一些重要证据极容易在航行中消失,认定船舶碰撞责任的重要证据易被伪造等诸多特点,造成船舶碰撞案件的证据材料极为缺乏,如此便不利于海事法院对船舶碰撞案件的审理。为了更好的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82条规定了船舶碰撞案件的原、被告双方应当填写《海事事故调查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海事事故调查表》必须是在原告起诉时,被告答辩时如实填写。由此可知,调查表具有真实性的特点。除此之外,调查表提交后,在双方互看之前是不能知道对方填写的调查表的内容的,这就给予了调查表一定的保密性。调查表的上述特点有助于增加其可信度,为法官审理船舶碰撞案件提供帮助,但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我困法律对《海事事故调查表》的法律性质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其是否具有证据属性,能否构成《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七种证据类型之一的当事人陈述,我国法律均没有明确指出。其次,《海事事故调查表》经对照后,可能会出现一方当事人在调查表中的陈述对自己不利,这一对己不利的陈述是否构成当事人的自认,成为法官判案的依据,我国法律也没有明确指出。第三,《海事事故调查表》在提交过程中也会遇见各种问题,如提交后能否翻供,不提交的法律后果,提交内容不实或不详的后果,其与起诉状、答辩状发生冲突时如何适用等,我国法律的规定都不尽完善。最后,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后,海事局作为我国海事行政机关往往率先介入对事件的调查,并制作《海事调查报告书》,《海事事故调查表》与《海事调查报告书》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都对妥善解决船舶碰撞纠纷起着重要作用,但在具体实践中应如何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我国法律也没有规定。针对我国《海事事故调查表》的特点、缺陷,并结合英美法系的初步文书制度,本文提出了对我国的《海事事故调查表》的完善措施,即明确法律不明确之处,恰当处理调查表与其他文件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