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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土地制度是中国古代经济制度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历来为统治阶级所重视。因之也成为治史者攀援的一根藤,循之以寻历史发展之根源。本文试图从制度变迁的角度对宋代“系官田产”这一国有土地制度及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进行初步研究。 全文共分四章。 第一章阐述宋代“系官田产”的范围、类型、来源及其产权变动。从广义上讲,“系官田产”等同于“官田”,本文取其广义。宋代“系官田产”表现出类型多样化、来源多元化的特点。从所有权的角度看,宋代“系官田产”的类型可分为完全国有的田产(如官庄、荒田、屯营田、公廨田、没官田、河滩沙涂田、监牧地等)、暂时“系官”田产(在一定期限内由国家托管、但所有权仍属原业主私有的逃田)、由私有转为国有的田产(如户绝田产)、国家所有而为官员个人经营收益的田产(如职田)、国家所有而为各地学府使用的田产(部分学田)。 第二章论述“系官田产”的租佃关系。首先论述“系官田产”经营方式的变化,分析变化的原因。通过量化分析,认为“系官田产”经营方式变化的主要原因在于宋朝国家为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其次,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集中地论述“系官田产”的租佃制度的发展。认为在“系官田产”上契约租佃制进一步发展,租赁中将“凭据”称为“契约”,体现了人们在商品经济发展中对法制的呼声日益强烈。“二地主”的增多,也使“系官田产”上契约租佃制比唐代更发达,同时,包佃制不是法律所规定的,而是政府对既定事实的认可。宋代“系官田产”的定额地租剥削高于唐代,选择定额租是为了降低官府的经营成本、规避风险;选择分成租具有发展生产及解决大量浮客的生存问题等社会意义。关于宋代“系官田产”的佃作者,认为与唐代相比,“二地主”的成分增多,由于宋朝划分主客户标准发生了变化,客户的人身依附关系减轻。本章关注了其他学者论述不多的“系官田产”的“抑勒”现象,分析了“抑勒”的原因:主要在于有地却无人耕、官府对高额地租的追求及蠲免制度和赋税征收体制不健全等。认为“抑勒”只出现在一小部分田产上,由“抑勒”而产生的人身依附关系的加重在宋代“系官川产”研究“系宫田产”的租佃关系中不占主导地位。 第三章论述“系官田产”产权的无偿转化和有偿转化。指出在“系官田产”租佃经营过程中,政府为了节省管理费用,也为了鼓励地方农业经济的发展、增加财政收入,在一些地方允许部分田产无偿转化为佃作者的“己业”。其中为“己业”的田产中分为有所有权的和仅有使用权的,政府让百姓出钱购买有使用权的部分才意味着将国有产权完全转化为私有产权。文中论述宋代出卖“系官田产”的过程及其原因,并对佃权转移作了分析。认为出于经济原因的佃权转移是宋代租佃制度发展的表现,一般来说会促进租佃制的进一步发展,而强制性的佃权转移—刻佃无疑会阻碍租佃制度的发展。 第四章探讨宋代“系官田产”中“亲邻关系”的变化,从产权关系与亲邻关系相互影响的角度立论。认为当一些私有田产转为国有之后,它们原来的“亲邻关系”并没有消失,政府在租佃或出卖这些田产时,必然面临如何处理“亲邻关系”的问题。从北宋到南宋,与私有田产相比,“系官田产”的“亲邻关系”相对淡化。文中分析淡化的原因,主要在于商品经济下人们对更多经济利益的追求、产权(包括所有权和佃权)不断转换、以及户口不断迁移等。并指出“亲邻关系”的淡化使“系官田产”的佃卖更加自由、频繁、迅速,而这些反过来会更加淡化其“亲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