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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这是有目共睹的。但我国的信息披露还不规范,极待完善,这也是不争的事实。关于信息披露的文章很多,但系统研究的文章较少,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针对信息披露中的一些热点问题提出见解;一类是信息披露方面的技术性研究。对我国信息披露方面问题的研究中,对过往体制性遗留问题强调较多,对制度运行效率的实证问题分析不够;提倡制度的创新和引进较多,而对制度运行的内在逻辑性分析得不够。将过多的精力放在过往体制或制度层面,容易导致回避主要矛盾,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而不重视制度运行的内在逻辑性分析,又可能造成制度频繁变更,问题却依然得不到解决。本文试图透过各种制度的表层现象,运用实证分析方法,分析其运行的内在规律,并探寻完善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方法,即我们的信息披露制度究竟应该完成什么样的目标?—目标完成得怎样?——目标完成得不好的原因是什么?是制度本身有问题,还是制度运行出现了偏差,或是制度根本就没有得到有效执行?——解决办法。
全文共分为四章,论述的主要观点和内容如下:第一章中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体系的启示与反思通过中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体系比较,笔者发现,如果单从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形式看,我国已经基本建立起了与国外主要证券市场相类似的制度体系,但如果从信息披露制度的运行效率看,我国与国外却相差较远。有鉴于此,笔者认为,透过各种制度的表层形式,必然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导致中外信息披露制度的运行效率出现差异。于是,笔者以运行效率最好的美国为例,进行了更深层次的比较,结果发现,美国所拥有的,正是中国所缺乏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美国的信息披露制度始终以保护中、小投资者为目标,而我国的目标却较为混乱,甚至根本就没有目标;(2)美国坚持以强力的法制监管来保障信息披露制度目标得以贯彻执行,而我国的法制监管却极为不力。因此,笔者认为,要提高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运行效率,首先,必须搞清楚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目标是什么;然后,根据目标检讨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监管中的不足之处;最后,坚持“以目标为导向、以监管为保障”的原则,完善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
第二章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应以明确的目标为导向笔者认为,信息披露制度作为国家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管理目标的延伸,也是需要为某些利益集团服务的。通过对上市公司利益相关者体系分析发现,中、小股东利益和大股东中的国有股东利益均较为脆弱,但信息获取途径相对较少,对公开信息披露的需求最为迫切。也就是说,我国信息披露制度需要以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和大股东中的国有股东利益为目标。
以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为目标是因为:(1)中、小股东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2)我国中、小股东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非常严重;(3)我国中、小股东分析和利用信息的能力还不强;(4)我国信息披露违规案件发生率很高、性质严重。
以保护大股东中的国有股东利益为目标是因为:(1)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是本目标的社会需要;(2)国有股权管理的特殊性决定了本目标的必要性;(3)我国国有企业存量资产数量庞大是本目标的现实需要;(4)国有资产的私有化改革,在短期内难以改变本目标。
同时,笔者还认为,上述两目标并不矛盾,是可以协调一致的:(1)国有股东与中、小股东在信息披露中同样居于弱势;(2)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行为只具备形式上的意义,而非实质上的侵害者,国有股东一样是违规的受害者,而非获利者;(3)国有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基础是一致,当两者利益出现矛盾时,也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基本原则,保证利益共享。
第三章信息披露制度目标的实现需要以法制为保障本章首先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目标的监管效果进行了实证分析,主要包括监管目标情况、违规行为情况、违规行为处罚情况和多次违规的再处罚情况等几个方面,总的来说,监管的效果较差,违规比例较高、违规性质严重,屡罚屡犯情况突出。并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对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
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目标没有在监管中得到很好地执行,不仅目标不完善,不能完全满足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运行需要,而且存在严重的实际运行目标与监管初衷不一致情况。监管目标混乱也直接或间接导致了许多其他问题,如目标不完善导致国有股东利益被忽视,有关监管法规缺失;监管的实际运行目标与信息披露制度目标的背离,导致监管对象和处罚对象的错位,真正的违规者未能受到处罚或处罚的力度不够,市场秩序没有得到有效维持等。综合而言,除监管目标不清外,还直接或间接导致以下主要问题:(1)监管法规还不完备,违规责任不清、处罚不明;(2)监管机构的权力与责任不足,机构间的协调不好;(3)监管机构的监管效率不高,发现问题能力不强;(4)监管处罚效果不佳,处罚对象错位问题严重;(5)对证券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管不力。
第四章完善我国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建议完善信息披露监管体系的建议:(1)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应始终坚持以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和保护大股东中的国有股东利益为目标;(2)完善监管的法规体系,主要包括尽快完善证券诉讼机制、以上市公司管理层作为违规处罚的主要对象、增加国有股权监管方面的法规、增加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等;(3)完善监管的机构体系,主要包括提高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权力、加强证监会与其他监管机构间的协调等。
完善上市前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1)应继续采用上市申请的核准制;(2)招股说明书应突出重点,并建议修订风险因素、历史沿革、管理层及员工情况、业务与技术等部分的内容;(3)重视并提高报刊在信息披露方式中的作用,并拟定了招股说明书摘要的修订内容;(4)违规责任的规定应更加细化,并加大对管理层的处罚力度。
完善定期报告的建议:(1)将事前审查制度变为事后审查制度;(2)尽量缩短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如采用事后审查制度,可考虑两个月内完成;(3)在定期报告的内容中,提高异动科目说明的质量,丰富现金流量表的内容;(4)重视并提高报刊在信息披露方式中的作用;(5)细化现有的违规责任规定,并补充业绩预警和关联交易等方面的内容。
完善临时报告的建议:(1)将临时报告的重要性标准由股价敏感标准变为投资决策标准;(2)在《证券法》或其他相关法规中明确临时报告的事前审查制度;(3)增加国有股权方面的临时报告披露规定;(4)进一步细化现有的违规责任规定,并根据监管情况,随时补充新的内容。
回顾写作历程,本文在以下几个方面颇具特色:1、系统性地研究了信息披露制度目标,并提出以信息披露制度目标为导向,完善我国信息披露制度。
2、在对上市公司利益相关者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大股东中的国有股东利益与中、小股东利益一样脆弱,需要作为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目标之一,并较好地解决了与中、小股东利益的协调问题。
3、在解决信息披露制度问题的方法上,笔者虽然也承认制度变革和制度创新的作用,但更主张通过提高制度运行效率的方式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