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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作为金融科技核心技术,伴随着比特币的发展得到了广泛认知,将被应用于教育、医疗、社会保险、跨境支付等领域,许多国家和地区把区块链技术作为着重讨论的问题。
在传统的证券市场中,证券发行、证券结算、证券登记和托管的效率比较低,交易成本大,可能出现操作风险、违约风险等,需要协调银行、中央结算机构、清算组织等进行合作,这无形中阻碍了资金的流动,对证券市场乃至整个经济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有悖于经济发展对各交易环节应保持迅捷高效的要求。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不可改变性等特点,可以有效的解决传统证券市场中遇到的上述问题。
一方面,区块链技术在证券市场中的应用具有积极意义:其一,数字代币,作为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的重要应用之一,改变了传统的证券形式,成为证券交易的重要媒介,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公开发行数字代币进行募集资金,将利于增强企业的活力。其二,去中心化作为区块链技术的核心特征之一,改变了传统的证券市场结构。其中,采用联盟链的证券交易结构,将有助于打破传统证券市场的壁垒,整合市场资源,改善市场分层和结构,增强场外交易的活力,完善多维度资本市场的建设。其三,智能合约作为区块链技术的核心特点之一,改变了现有的证券交易合同,将传统的自然语言转化成计算机语言,诸如证券的发行、结算、登记等过程都是以二进制数据的形式展现,代码成为证券交易的重要依据,编写人员可以预先设定违约处置、合约终止等发生条件,使证券的交易行为不再依赖中央结算机构,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但另一方面,区块链技术应用给整个证券市场乃至传统证券法律制度可能带来的巨大冲击与挑战是无法回避的。首先,数字代币对现有证券的定义、形式和法律地位产生一定的挑战,将数字代币发行纳入现有的证券发行监管体系面临不确定性与障碍。其次,去中心化作为区块链技术的突出特征,在可以提高证券交易效率的同时可能对传统中介机构的地位及其发挥的功能产生重大影响,也对传统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有效性形成挑战。第三,智能合约某种意义上可理解为以二进制语言取代传统法律条款的合同,但由于其在内容与形式上均迥异于传统的合同,且计算机语言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可能导致传统证券交易合同的相关制度安排在保护有关当事人实体权利方面的功能和效果大大削弱。
针对这些可能遇到的挑战与问题,我国可以从以下方面作出应对:首先,对数字代币的法律性质和地位做出必要界定,确定数字代币发行应遵守的具体发行要求,逐步明晰数字代币的准入模型。其次,改革传统证券监管法律规则,建立适合区块链应用的证券监管规则。包括改造与创新并举,逐步建立沙盒监管模式,平衡科技创新与现实风险;推动企业逐步建立自身的监管平台,发挥企业及行业自律监管的作用;建立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指导平台,规范企业在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确保区块链技术和证券交易市场的良性发展。最后,为使智能合约在证券交易中发挥重要作用,应确立兼容智能合约特点的证券交易合同法律规则,规范智能合约的计算机语言规则,以明确证券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实现对证券交易各方实体利益的有效保护。
在传统的证券市场中,证券发行、证券结算、证券登记和托管的效率比较低,交易成本大,可能出现操作风险、违约风险等,需要协调银行、中央结算机构、清算组织等进行合作,这无形中阻碍了资金的流动,对证券市场乃至整个经济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有悖于经济发展对各交易环节应保持迅捷高效的要求。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不可改变性等特点,可以有效的解决传统证券市场中遇到的上述问题。
一方面,区块链技术在证券市场中的应用具有积极意义:其一,数字代币,作为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的重要应用之一,改变了传统的证券形式,成为证券交易的重要媒介,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公开发行数字代币进行募集资金,将利于增强企业的活力。其二,去中心化作为区块链技术的核心特征之一,改变了传统的证券市场结构。其中,采用联盟链的证券交易结构,将有助于打破传统证券市场的壁垒,整合市场资源,改善市场分层和结构,增强场外交易的活力,完善多维度资本市场的建设。其三,智能合约作为区块链技术的核心特点之一,改变了现有的证券交易合同,将传统的自然语言转化成计算机语言,诸如证券的发行、结算、登记等过程都是以二进制数据的形式展现,代码成为证券交易的重要依据,编写人员可以预先设定违约处置、合约终止等发生条件,使证券的交易行为不再依赖中央结算机构,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但另一方面,区块链技术应用给整个证券市场乃至传统证券法律制度可能带来的巨大冲击与挑战是无法回避的。首先,数字代币对现有证券的定义、形式和法律地位产生一定的挑战,将数字代币发行纳入现有的证券发行监管体系面临不确定性与障碍。其次,去中心化作为区块链技术的突出特征,在可以提高证券交易效率的同时可能对传统中介机构的地位及其发挥的功能产生重大影响,也对传统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有效性形成挑战。第三,智能合约某种意义上可理解为以二进制语言取代传统法律条款的合同,但由于其在内容与形式上均迥异于传统的合同,且计算机语言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可能导致传统证券交易合同的相关制度安排在保护有关当事人实体权利方面的功能和效果大大削弱。
针对这些可能遇到的挑战与问题,我国可以从以下方面作出应对:首先,对数字代币的法律性质和地位做出必要界定,确定数字代币发行应遵守的具体发行要求,逐步明晰数字代币的准入模型。其次,改革传统证券监管法律规则,建立适合区块链应用的证券监管规则。包括改造与创新并举,逐步建立沙盒监管模式,平衡科技创新与现实风险;推动企业逐步建立自身的监管平台,发挥企业及行业自律监管的作用;建立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指导平台,规范企业在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确保区块链技术和证券交易市场的良性发展。最后,为使智能合约在证券交易中发挥重要作用,应确立兼容智能合约特点的证券交易合同法律规则,规范智能合约的计算机语言规则,以明确证券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实现对证券交易各方实体利益的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