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执法中刑事案件移送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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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健全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行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2017年1月,原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衔接办法》),为进一步有效解决有案不立、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环境保护领域的重大难题提供依据。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两种重要管治手段,其协同运作是我国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法治保障。从目前的实践操作来看,环保、公安、检察三部门“无缝衔接”,协同应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状态,尚在艰难的演进磨合之中。作为环境法领域两法衔接的必要环节和核心,行政执法中刑事案件移送的程序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我国两法衔接工作的重点、难点。为彻底解决案件移送程序中的诸多问题,应建立起切实可行、行之有效、效果突出的法律机制。在环境行政执法中对刑事案件移送程序构建中,存在诸多困境:现行立法对环境犯罪刑事追诉标准界定模糊,使得移送无法可依;涉罪案件移送标准与入罪标准的混同,导致移送受阻;实践中地方保护主义干预,导致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现象频出;环境违法证据难以转化适用及信息共享平台利用低效,致使有案也难移;加之检察监督缺位,案件移送程序失灵。程序失灵的矫治应通过明确环境犯罪刑事案件入罪标准、移送标准等方面降低案件移送难度;同时,统一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证据规则,采取直接调取转化、经审查转化、重新调查收集等不同标准规范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收集与转化程序;初步构建环境行政执法中刑事案件移送程序流程,建立行政违法案情通报制度、案件移送初审制度和公安提前介入制度;并辅之以全国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及多层次的检察监督机制。在环境立法体系日益完善的今天,密织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法网,完善环境行政执法中刑事案件移送程序,有利于发挥刑事司法对于环境法益的保护功能。将大量具有严重危害性的污染环境行为,从行政执法机关手中移送到刑事司法机关手中,既能够拓宽刑事案件来源渠道,又有利于及时发现和打击环境刑事犯罪,迫使更多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浮出水面,促使环境污染单位“打不着、打不疼、不怕打”、违法成本低的现象得到根本扭转,为生态环境法益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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