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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国家的保险事业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着,特别是进入新时代以来,普通百姓开始逐渐对保险行业进行了较多的关注以及对保险消费的需求也呈现出与日俱增的态势。保险在我们民商事法律参与中最重要的一个体现就是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以其自身独特的特点在合同领域中独树一帜,它的内容必须具备极高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并且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在签订合同时,多数投保人一方没有就合同里所规定的某些条款以及合同框架进行修改的权利。保险人经营的主要目的是在商事活动中取得利益,他们会通过各种方式将对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不利的信息隐匿于很多的保险条款之中。我们可以从中得出这样的结论,现在的保险合同已经不能完全体现它应该具备的含义和内容,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完全体现,在此情形下,非常不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如何规制保险合同,使之规范化并切实体现民事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然成为民商法学界的重点研究方向。在实践中,适用合理期待原则的条件是保险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存在歧义,同时还需要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主客观条件、认知能力等因素来审查期望的“合理性”。合理期待原则可以有效的限制保险人滥用其优势条件,从而使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达到平衡,其深刻的法理内涵值得我们思考吸收。该原则在实践发展的过程中逐渐演化成为解释保险合同的新原则,在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方面产生了良好的效果。本篇论文通过对合理期待原则基本概念、产生背景和原因的深入研究,以及对实践过程中美国的发展与我国的案例进行分析,剖析了适用合理期待原则的具体条件。并且就如何通过立法来推行运用合理期待原则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以期在我国目前的社会背景下,逐步探寻出合理期待原则的真正内涵,进而明晰合理期待原则在保险合同解释中所发挥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