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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各国间经济往来越来越频繁,国际投资成为了世界经济往来中重要的一个环节。与此同时,由其引发的投资争端也越来越多,为了推动世界经济的发展,必须要妥善解决这些争端。“一带一路”战略为世界经济的繁荣注入了新的动力,而双边投资协定与区域贸易协定则是推动该战略发展的重要工具与手段。较为完备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与双多边协定的落实密不可分,也是顺利推进“一带一路”战略的关键。我国现有的双边投资协定及区域贸易协定中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都与“一带一路”战略存在一定的不适应性。更多沿线国家会随着这一战略的逐步深化而参与到其中,由此导致现有的争端解决机制就更加难以满足“一带一路”战略的发展。世界范围内的其他成功的区域性经济贸易合作组织,如北美自由贸易区等,虽然不能与“一带一路”战略完美契合,但可以为“一带一路”区域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提供宝贵经验。本文旨在探讨“一带一路”区域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路径,为将来制定统一化的适用于“一带一路”沿线所有国家的投资争端解决体系做好准备工作。本文除绪论和结语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探索“一带一路”战略与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一带一路”战略与现有的区域经济合作机制有所区别,是一种新型的区域经济合作形式。“一带一路”战略是一个以古代丝绸之路为纽带,以互联互通为建设重点,在统一合作框架内包含多种合作机制,以打造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为目标的新型区域经济合作机制。“一带一路”框架下并没有一个可以适用于整个区域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主要适用其间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区域贸易协定中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投资争端。但这些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并不能与“一带一路”战略完美契合,所以就必须对域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加以完善。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一带一路”区域内主要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争端解决方式主要规范于区域内各国家间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以及区域贸易协定中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等。现有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不能完全符合“一带一路”战略深化推进的实际需求,不利于投资便利化、自由化的发展。对双边投资协定及区域贸易协定中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现状都加以分析,并且总结其存在的不足,为下文对区域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做铺垫。第三部分主要对国际上典型的区域性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包括《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及《能源宪章条约》。对其中关于投资争端解决的条文进行分析,找出其优点和不足,虽然这些条约中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也不能适用于“一带一路”战略,但是其有益经验还是具有可借鉴性的,对于完善“一带一路”区域内争端解决机制有很重要的作用。第四部分首先从完善区域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思路入手,阐明机制的完善应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投资争端解决体系应当灵活多样,柔性机制与刚性程序相结合,保障东道国国家主权的同时也要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然后探索完善的具体措施,从适用范围的规定、调解规则、用尽当地救济、常设仲裁机构及与沿线国家双多边协定的签署等五个方面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