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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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哪些主体可以作为适格原告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的问题,尤其是对于间接购买者的原告资格问题以及是否允许被告进行转嫁抗辩的问题。本文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梳理了我国从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起到2021年4月1日以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能够公开查询到的560个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例,重点关注了其中原告资格的认定问题。研究发现,我国目前在反垄断民事诉讼领域认定私主体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主要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直接利害关系”标准和“损害”标准。这种用民事诉讼法领域内的一般性标准规定反垄断民事诉讼领域的原告适格问题严重限缩了市场经济环境下私主体提起诉讼。具体到诉讼主体的类型来说,较难判定的是间接购买者是否具有原告资格。我国通过田军伟诉雅培公司和北京家乐福公司一案,法院在裁判中认定间接购买者作为利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有权提起诉讼。主要是从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目标和功能的角度进行考量,认为维护消费者利益是我国《反垄断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但是在同样是消费者(间接购买者)提起诉讼的“高通公司垄断案”中,购买了安装有高通公司芯片的手机的广大消费者的诉讼主体资格并没有得到确认。不同案件下的不同裁判导致法律缺乏应有的指引作用。在对于间接购买者原告资格问题进行考察的过程中,通过对美国苹果公司垄断案从2011年到2019年的裁判发展可以看出,在互联网经济时代,间接购买者的原告主体资格比传统纵向分销的模式下更加难以认定。美国地方法院、第九巡回法庭对于提起诉讼的四名iphone所有者是否具有原告资格意见不一,即使是在联邦最高法院,也出现了两方完全不同的观点。但是多数观点认为提起诉讼的四名iphone所有者作为直接购买者具有原告资格。历时八年之久,案件在原告资格认定方面的问题终于得以解决,随之进入到下一步的审判程序中。由此也可以看出,对于原告资格的认定是诉讼程序开始的门槛性要件,关系到整个诉讼程序的动态发展。美国在反垄断民事诉讼领域规定了强制性的三倍损害赔偿标准,并且建立了集体诉讼机制以维护广大弱势群体的利益。除了美国之外,欧盟、日本等国家也在间接购买者规则、转嫁抗辩理论以及群体性诉讼机制等方面做出规定。保护利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的利益已经成为国际趋势,只是在适用具体制度的时候各国要结合自身国情。我国在市场经济尚未成熟和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起步较晚的情况下,完善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制度任重道远。需要明确反垄断民事诉讼的价值和功能,并且在规定所有的制度时都要以此为前提,坚持严格和宽松相结合、原则和特殊情况下的例外相结合,对于间接购买者的原告资格问题和转嫁抗辩理论的研究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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