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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对于行贿犯罪,我国在刑事政策上一直持宽纵态度;立法上对行贿与受贿不仅不同罚,而且设定的刑罚轻重迥异;司法实践中更是重受贿犯罪的查处而轻行贿犯罪的追究;人们对行贿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缺乏足够的认识,甚至认为行贿在贿赂之链中居于弱者地位,应予同情。这些事实均表明了“重受贿轻行贿”思想的广泛存在。但是实质上,在行贿与受贿之间具有的对合关系中,行贿是“源”,受贿则是“水”,即行贿犯罪是促使受贿犯罪的直接根源。因而这种以放纵行贿犯罪为代价来试图换取对受贿犯罪的查处和打击的做法并没有减少受贿的发生,反而使受贿犯罪屡禁不止,行贿现象愈演愈烈,甚至已经渗透到各行各业之中。行贿行为助长了社会不正之风,损害了国家的廉政建设,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我们应当正确认识其所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加大惩治行贿犯罪的力度。本文的核心就在于重处行贿犯罪,围绕着这一核心,共有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我国当前行贿犯罪的现状、立法规定及查处情况。本部分首先对我国当前行贿犯罪的现状和特点进行了阐述,从中可以看出行贿现象的普遍性、严重性。接着寻求我国立法对于行贿犯罪的规定,与受贿犯罪相比,可知对行贿犯罪的处罚相对轻缓;而在司法实践中,对贿赂犯罪的打击,也一直是偏重于打击受贿而轻视行贿。第二部分:对行贿犯罪查处较少的成因分析。当前社会,行贿之风泛滥,司法实践中却很少对行贿行为进行追究,这缘于何故呢?本部分对行贿犯罪查处较少的成因进行了深入分析。这其中不乏有对行贿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刑事政策的宽纵,以及检察机关侦查工作中面临的一些困难,但是最主要的还是源于立法规定上存在的缺陷,如罪名过于单一,构成要件上将贿赂内容限定为“财物”、行为方式限定为“给予”、主观上须“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处罚上配置的刑罚种类单一、对单位行贿罪的规定过于简单等等。此外,重受贿思想的广泛存在也导致了对行贿犯罪的轻视。第三部分:对重受贿轻行贿现象的反思。长期存在的“重受贿犯罪的追究而轻行贿犯罪的查处”现象合理吗?本部分通过对行贿与受贿的关系进行探析,发现在这种对合关系中,行贿是受贿之源,而且行贿与受贿所侵害的法益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因而重受贿轻行贿是很不合理的,它还造成一些严重后果,如行贿现象日趋严重,受贿犯罪屡禁不止。第四部分: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的建议。通过对重受贿轻行贿现象进行反思,本部分提出了重处行贿犯罪的建议。该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首先,宜构建“严而不厉”的刑事政策。其次,结合第二部分的内容,对行贿犯罪在立法上和司法上予以完善。其中立法完善是本文的重中之重,主要包括罪名上的多元化,构成要件上的完善,如扩大贿赂内容、将许诺给予、提议给予纳入行贿罪的行为方式、修改主观目的的规定,刑罚种类上配置罚金刑、资格限制刑,完善单位行贿的处罚规定等等。而司法上的完善则主要通过证据的完善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