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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迎合各大银行推出的“贷款分期购车”业务,许多汽车销售企业配套一种称为“零首付超贷”的新型贷款购车模式吸引、招揽客户,这类汽车销售企业通过帮助购车人伪造贷款资信材料,在银行内部审贷人员的帮助下,使得购车人在暂时不需要支付任何购车款的前提下买到车辆,同时还能帮助购车人获得一笔超额的贷款。如此大的诱惑力使得短时间内可以招揽到大量的客户办理购车业务,汽车销售企业则以中介方的身份从中牟取利益。但这种购车模式却暗藏着巨大的风险,随着还款期限的推进,各大银行开始大规模爆发汽车分期贷款逾期不还的现象,于是银行开始寻求公安机关的介入。 本论文拟通过对“零首付超贷”购车模式的详细介绍,并结合实际的案例,深入分类剖析购车人的不同特点,以《刑法》条文为依据,探讨在“零首付超贷”购车这一小额贷款案件中的刑事法律适用问题,重点分析该购车行为下民事纠纷和刑事规制的选择性、贷款诈骗与骗取贷款两罪的界限、贷款诈骗罪的特殊犯罪构成以及存在的利弊衡量,以期达到有效惩治同类别犯罪,给予司法实践有益的借鉴,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目的。 综上,在处理“零首付超贷”购车模式案件时,不可因为出现了逾期还款、借款人拒不还款的状况就以贷款诈骗罪予以定性处理,而应具体、综合分析借款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为在贷款还贷过程中,逾期还贷的原因因人而异,存在主观和客观的区别,所以要具体深入分析“零首付超贷”购车案中提供瑕疵抵押物、所贷之款尚未到期、以所贷之款挪作其它投资牟利之用的贷款情形,在对贷款人贷款时的履约能力、获取贷款的手段、贷款的使用情况、贷款无法归还的原因及相关客观事实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判断其是否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意图,不可因出现这三种情形则认为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从而判断构成贷款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