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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的发展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平台类型的多元化更是增加了网络空间的治理难度。为更好地治理网络空间,我国采用了“政府—网络平台—个人”三元治理模式。在这种新型治理模式中,立法给网络平台配置大量行政义务,这使得平台承担了更重的监管责任,同时也意味着立法赋予了平台大量“权力”,此时网络平台的角色具有了双重属性,既是行政相对人,又是监管者。显然,合理地配置网络平台的行政义务,是依法治网的关键。首先文章对我国立法现状进行梳理,发现立法对网络平台行政义务的配置存在“一刀切”、忽视平台特性、立法冲突等问题。这不仅使得网络治理效果不佳,还引发出许多新问题,例如“一刀切”的义务配置方式导致部分平台承担了与其监管能力不匹配的监管责任,加重了平台负担,并且立法对平台责任规则的设计缺乏针对性,使得部分平台滥用监管权侵犯用户的合法权益。究其根源是在平台种类复杂多样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对网络空间的治理缺乏类型化思维,立法在给网络平台配置行政义务时没有切实考虑各类平台的特性。因此,文章将以类型化思维为方法论对网络平台需承担的监管义务进行分析,尝试建立一个合理的网络平台行政义务配置框架。首先文章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确立网络平台的分类标准,并依据分类标准划分出符合行政义务配置逻辑的平台类型;其次结合各类平台经营行为的性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之间的影响度,监管能力大小等特性与行政法理,分析各类平台承担何种监管义务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最后,文章从类型化角度为网络平台行政义务配置的完善提出两个层面的建议:一、基于平台共性,所有平台需承担一般性的监管义务,包括事前、事中与事后三个阶段的监管义务,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二、基于平台特性,给技术服务类平台、信息服务类平台与交易服务类平台配置针对性的行政义务,这三类平台所承担的监管义务各有侧重,其承担的义务类型、对应的责任规则的设计均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