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政府合作下的行政协议——以泛珠三角地区环境合作协议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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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地区经济呈现出不同程度的发展,形成地区经济发展现状的不平衡。由于地理、经济、文化等因素上的共性,某些地区的经济发展表现出明显的地域性,如长三角区域、泛珠三角区域等,各区域在市场这个“无形的手”的作用下不断追求区域性共同利益的最大化。然而由于既定行政区划的限制,阻碍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区域政府在实践中逐渐摸索出一系列以区域政府间的合作推动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创新机制,行政协议制度就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 文章以泛珠三角区域内环境合作行政协议为视角,对这一创新机制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选取相关内容进行探讨,除导言外,正文共分四大部分,结构如下: 第一章首先介绍了区域政府合作下行政协议问题的研究背景,主要是区域政府合作与区域经济一体化这两个主要的实践背景,随后对目前国内学者的研究现状作了简要的说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行政协议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将之与相关概念作比较。 第二章提出区域政府合作所面临的主要难题:区域经济一体化与行政区域的既定,并对实践选择行政协议方式解决上述问题作出理论上的分析。接着,具体解读区域政府合作下的行政协议并以泛珠三角地区环境合作为实例,对其发展的过程及协议的主要内容进行梳理和分析,为下面理论与实践问题的写作作铺垫。 第三章主要研究区域政府合作下行政协议的理论问题,分为行政协议的法律依据与法律效力两个方面。在介绍相关国家的经验基础上,从行政协议本身的行政性与合同性出发,结合泛珠三角地区环境合作协议的现状对其效力问题作了一番探究。第四章还是从泛珠三角地区环境合作协议出发,研究区域政府合作下行政协议的相关实践问题。鉴于研究能力与材料的限制,主要选取行政协议的缔结主体、缔结程序及其履行等三个方面进行研究。在分析这些实践问题现状与域外相关国家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观点与建议,试图通过制度上的设计来规范和完善区域政府合作下的行政协议。 区域政府合作下的行政协议这一制度作为行政实践探索出的新生事物,所涉及与包含的内容广泛而复杂。对于这样一项行政实践中的创新,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行政法学界也还未给予足够的关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实践迫切需要对这一创新性的政府合作机制进行理论上的探讨与研究,以期建立区域政府间有效合作长效、稳定的法律机制,避免因为法律及理论依据上的不确定性而使这一创新机制“昙花一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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