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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发轫于1929年华洋义赈救灾会在山东举办的掘井贷款。新中国成立后,在阶级话语和群众运动的利导、助推以及“软”强迫下,信用社遂以燎原之势在全省范围内迅速铺开。自1958年以信用部的形式并入农业社后,一直到1977年“信用社是国家银行基层机构”体制的确立,20余年的时间内,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经历了从合作金融到集体金融,再到国有金融的转变。本文在前人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视角出发,通过运用实证研究与理论研究、历史主义与逻辑主义相结合的方法,来透析信用社体制变动的发生原因、发展过程及其作用影响,并将之放置于中央高度集权时期的国家与社会、政权与民众、前期秩序平稳与后期激流涌动的大背景下进行考察,从而揭示出国家权力与信用社体制变动的关系,以期对山东省农村信用合作社有一个较为全面、客观的认识。早期山东信用合作是在多种外部力量的推动下发展起来的,分别是华洋义赈会的诱致性倡导、国民党山东省政府的强制性制度安排、乡村建设派与省政府的联合推广以及共产党山东根据地政权的大力支持。前两种力量均重视信用合作,在此推动之下,信用社获得了“异常”发展,取得了“一枝独秀”的地位;第三种力量视“造产”为重,信用合作发展较为缓慢;相比较而言,第四种力量则由于身处残酷的战争考验、飞涨的物价条件、恶劣的生存环境之下,专营信用业务的信用社较少,多以兼营的形式附设于生产、纺织、运输等综合性的合作社内,且发展不平衡,多集中于胶东、滨海和鲁西南一带。新中国成立后,山东省农村信用合作在经历重点试办、普遍推广、整顿巩固、“随乡并社”四阶段后,于1956年底迅速实现了信用合作化。作为共产党在农村追求革命理想的政策性工具,信用合作化的实现离不开国家的强力主导,很大程度上是国家政策选择的结果。正因如此,山东省信用合作社虽表面上与西方信用社极为“形”似,但决定信用社称之为合作金融的某些质素已发生“异化”。从“大跃进”背景下的“三社合一”到人民公社时期的“一放、一收”,是为信用社体制变动的第一阶段,即从合作金融“异化”为集体金融。“三社合一”是依靠国家权力,借助政治动员和群众运动改组信用体制,以解决“大跃进”急于求成、急躁冒进与资金短缺、物质匮乏矛盾的题中应有之义。下放财贸管理体制是扩大地方管理权限,增强地方支援“大跃进”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必要步骤。借此,国家权力得以逐步加强,即横向延伸到农村信贷领域,纵向“下沉”到当时基本核算单位的生产大队。从集体金融到国有金融,是国家权力借助底层民众的力量对信用机构所做的“改造”或“重构”,而导致信用社体制的再次变动。“四清”、“文革”期间,国家权力借助以阶级话语为主的“新的革命信条”,利用以贫下中农为代表的底层民众,对信用社或施以“有序”的整顿,或开展“无序”的“斗、批、改”。1972年,随着中共中央纠“左”步调的逐步展开,“无政府”状态下的信用社在三种力量的推动下,即信用社的自我整顿、银行职能的恢复以及银行对信用社领导的加强,也迈入了整顿轨道,最终演变成了国家银行的基层机构,体现了国家的强制性制度安排。从宏观上讲,特殊的政策环境也在相当程度上对信用合作原则造成了很大地掣肘。其一,信任的差序格局与民众交往的阶级差别,二者相互揉捏,使信用组织维持一种“有限”、“低度”合作状态;其二,阶级话语、群众运动在推动信用合作迅速开展的同时,也暴露其急于求成、狂躁冒进的弊病,自愿原则流为变相强迫。自愿原则的阙如又间接导致了民主管理原则的悬置,民主管理机构形同虚设。其三,中央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时期,为了满足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所需要的资金和资源,国家必须拥有对信用社产权的垄断控制,建立在私有产权基础上的合作制原则遂遭严重削弱。从微观上看,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变动进程也揭示了信用社与生产社(农业生产合作社、人民公社)、国家银行之间的“非对等”互动。生产社与信用社由表面上的相互平等走向实质上的领导与附属,国家银行与信用社从业务指导变成部门领导,充分诠释了信用社从合作金融到集体金融,再到国家银行基层机构的“变”与“动”。总之,山东省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变动发生在中央高度集权的政治、经济体制时期,也因此决定了“国家”必然存于其中,并起着主导作用。“移植与嬗变”的悖论虽然埋下了体制变动的诱因,但起决定作用的还是国家的强制性制度安排。另一方面,信用社体制变动在受当时政策环境影响的同时,也外化出了信用社与生产社、国家银行之间的“非对等”互动,进一步揭示了信用社体制的“变”与“动”。简言之,以信用社体制变动为切入点,透过国家行政权力的横向扩张、纵向“下沉”以及国家权力对底层社会的干预,揭示出国家权力与信用社体制变动的关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得出如何规避“诺思悖论”则成为信用社体制变革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