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时期婚姻家庭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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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制度史上,中华民国时期是一个重要的历史时期,在这一时期,中国社会旧有传统制度讯速解体,在法律制度方面,固有的中华法系走向瓦解,并开始了自身的法律近代化进程。婚姻家庭立法与同时期的其它法律制度相比较,由于其固有的传统性,在法律移植过程中,更能体现出原有法律制度对立法的影响和痕迹,也更能够反映出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在近代化进程中的冲突和取舍。中华民国时期的婚姻家庭立法共包括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中的《亲属编》、民国四年(1915年)的婚姻法草案、民国十四年(1925年)《民国民律草案》中的《亲属法草案》、民国十七年(1928年)《民国民律》亲属法草案、民国十九年(1930年)《民国民法典》中的亲属编以及民国时期的判例和解释例。文章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节简要说明了清末民初的婚姻家庭立法概况,包括中国传统的婚姻家庭制度、民国时期的婚姻家庭立法背景,以及民国时期婚姻家庭立法的总体情况。 第二节依照历史时间次序,依次研究了民国时期的婚姻家庭立法的历次草案及正式法典,在研究的过程中突出了历次立法活动的出发点、立法选择的历史原因和一些具体的立法技术及立法过程,并试图以此较完整的揭示出民国时期婚姻家庭立法的总体进程和在民国时期整个婚姻家庭立法过程中完成法制近代化的具体历程,重点着眼于民国时期婚姻家庭立法过程中对于西方先进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移植和与本国现实国情的结合及取舍。 第三节则在前两节的基础上,对于民国时期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最有代表性的亲属制度、结婚制度、离婚制度和夫妻财产制度四个方面,结合民国时期的现实案例以及大理院解释例,进行了进一步的理论研究和分析,揭示了民国婚姻家庭立法在近代化过程中,具体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在立法过程中的近代化历程及特点。 第四节是民国婚姻家庭立法对于完善我国现行婚姻家庭立法的一些启示,包括民国时期立法者稳定求实的法律移植态度、重视司法实践的做法、注重社会调查和社会现实等方面,对于我国目前的法律移植及完善现行婚姻法所存在的一定的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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