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与量刑程序分离研究

来源 :沈阳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2次 | 上传用户:kevin_fis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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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活动分为定罪与量刑两部分,二者都要遵守有关刑事审判活动的一般规律,但两者要解决的问题又有所不同。前者要解决的是被告人是不是构成犯罪;后者要解决的被告人的行为应不应该被判处刑罚。从逻辑学的角度看,两者之间密不可分,定罪是前提,量刑是结果。在我国,关于量刑的规定还很少,法庭审理实行的定罪与量刑程序合一模式,主要解决的是被告人定罪问题,很少关注量刑。在司法实践中,量刑失衡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本文通过对定罪与量刑的关系辨析入手,提出自己对如何实现量刑公正的几点建议,需要将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分开,建立独立的量刑程序。本文由引言、正文、结语三个部分组成,正文共四章,主要内容有:第一章定罪与量刑的关系辨析。从实体法上,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定罪解决的是被告人是不是犯罪,依据的是犯罪构成理论;量刑是解决被告人犯罪成立之后,法院宣告什么样的刑罚。定罪追求罪名正确、量刑要求罪刑相当;程序法上阐述量刑与定罪都是刑事审判活动的一部分,量刑应该是在确定被告人有罪之后才进行的,没有前者,就无所谓后者。第二章对两大法系量刑程序模式的考察。其一,定罪与量刑程序的分离模式,重点介绍英国和美国。量刑程序和定罪程序并列,二者是互相独立的。量刑的诉讼构造、诉讼理念不同于定罪。其二,定罪与量刑程序的合一模式。重点介绍德国、法国。法庭审理的中心是定罪,量刑充其量不过是在法庭审理程序中涉及到的一些过程。第三章目前我国定罪与量刑程序合一存在的问题。从理论上,合一的模式削弱了无罪推定的效力、法官自由裁量权制约不足、违背对抗式诉讼模式要求;在实践中,诉讼各方主体处于尴尬的境地、量刑失衡问题严重。第四章我国量刑程序的构建。介绍下定罪与量刑程序分离的立法设想,根据被告人认罪与不认罪,设计两套量刑程序;建立量刑程序的基础性制度。即控诉方的量刑建议权、辩护方的量刑辩护权、被害方量刑建议权及量刑前调查报告等四个方面对我国的量刑程序进行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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