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国际经济贸易活动日益频繁,国际经济纠纷不断增多。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一种高效、便捷的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方法,在实践中得到广泛认可。同时,为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各国立法纷纷建立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司法监督制度,其中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对已做出的裁决依法行使撤销权。实践中,各国一般都将《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的观点作为撤销裁决的基本法律依据,但由于各国对《示范法》、《纽约公约》的理解不同,实践中各国对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立法其实并不统一。我国1987年加入《纽约公约》,1995年开始实施《仲裁法》,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入,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或通知,为法院监督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我国在撤销裁决方面起步较晚,相关理论研究较少,法律规定不够完善,加上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本身的复杂性,造成各个法院对相关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并不统一,在撤销申请权、申请期限、撤销事由、审查程序和重新仲裁等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因此,从实践中归纳目前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立法,对于确保仲裁裁决的时效性和终局性,促进我国商事仲裁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实际意义。本文通过理论分析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式,从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的理论分析出发,对比国际商事仲裁实践,并对我国实践中遇到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进而提出了完善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