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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住宅不受侵犯权的国家义务进行了探讨。住宅不受侵犯权是我国宪法上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属于人身自由中的一类权利,其内容主要包括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搜查和非法侵入。住宅是人们实际占有、用来居住的私生活空间,且并不必然具有使用上的连续性的独立的场所。侵犯公民的住宅常常会涉及到侵犯公民的人权等宪法上的问题。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权时而会得不到保障。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第一,国家机关或者第三人肆意侵犯公民的住宅,第二,公民住宅受到外来力量的侵犯后得不到国家的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实际上对应的是国家履行其义务。既然公民享有宪法上的权利,那么当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国家应当履行国家义务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具有双重属性,与之对应的,国家义务也具有双重的属性,即积极属性和消极属性。国家不仅仅应当履行其消极尊重义务,不侵犯公民的住宅,而且更应当履行其积极保护义务,当公民的住宅受到来自外部的侵犯时,主动履行保障义务,追究侵犯者的责任。这主要取决于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层面上去履行其双重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