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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是一种以预防为宗旨的法律制度。它通过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达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公证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越来越引起社会关注。2006年《公证法》正式实施后,公证机构由原来的行政机关转型为独立承担责任的民事证明机构,无疑是社会改革的一个重大进步。但《公证法》规定了更高层次和更加规范的公证组织和程序要求,公证职能却因为对法定公证的立法缺失而使逐步弱化,公证改革陷入困境。本文拟从探讨公证权的特殊性质入手,把公证权界定为一项社会公共权力,通过对国外公证制度对我国的借鉴与启迪、我国现阶段公证制度的现状和问题的分析,得出了“法定公证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应当加以充分重视和完善”这一结论。本文还正面回应了对法定公证制度的几种存疑态度,这是本文的创新所在。论文分为八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前言,简要提及了公证的重要意义、改革方向和存在的问题,说明了论文的目的。第二部分是公证权的性质及公证的立法地位。分别论述了公证权是一项社会公共权力、公证权不同于司法权、公证权不同于行政权、公证机构不同于一般社会中介组织、公证具有其他组织不能替代的重要作用等。第三部分写了国外公证制度对我国的借鉴与启迪,分别阐述了以法定公证为基石的大陆法系国家公证制度、普通法系国家的公证制度、国外公证制度对我国的启迪等。第四部分写了我国公证制度的传承与变迁,分别论述了我国古代公证体现了实质性公证的特点,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我国现代公证制度来源于大陆法系国家,与其他法律制度相配套,具有完备的制度基础。第五部分写了我国公证制度的现状和问题。第六部分写了对法定公证制度几种存疑态度的质疑。分别回应了登记制度可以代替法定公证吗?法定公证违反“意思自治”原则吗?法定公证违反便民原则吗?法定公证会造成法律服务的不公平竞争吗?法定公证会增加司法成本吗?等五种最普遍的质疑。第七部分写了我国法定公证制度的完善思考。提出了我国民事立法中应当明确界定法定公证事项的范围、我国《公证法》和相关法律规章中应当严格规定法定公证的程序和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证据法》和相关立法中应当确定法定公证的证明力、执行力和救济途径等建议。第八部分是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