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化前后农村社会救济方式的变迁与政策效应--以贵州省德江县东村当事人口述资料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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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弱者的救济是任何国家都不能够忽视的责任。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农村弱势群体的救济主体主要是家族宗族和民间慈善团体,国家对于农村的社会救济主要是在特大的自然灾害等紧急时期里进行。由于缺乏国家这个强大的后盾,传统社会的救济主要是道义和慈善的,对农村弱势群体的生活保障有限。建国后,尤其是合作化时期,国家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村弱势群体的生活,同时也为了推动合作化运动在农村的顺利进行,在合作社实行了“五保户”政策,对鳏寡孤独残疾者和极度苦难者实施“五保”,即保吃、保穿、保烧、保教、保葬。  本文以贵州省东村为例,通过对历经了合作化运动的老人及当时的“五保户”进行口述史访谈,研究了该村合作化以前村庄的社会救济状态,以及合作化时期“五保户”政策的执行过程和效果。合作化以前,东村社会救济方式主要是家族和村邻救济,由于这种救济方式带有传统道义和仁慈恩赐的特点,所以社会救济的保障有限。后来由于土地改革运动和互助入社的开展,农村传统的救济方式被弱化。合作化时期,国家制定了“五保户”政策,由合作社对生活困难的社员进行“输血式”的单纯救济。后来由于资金困难和其他社员的不合作,合作社采取劳动自救“造血式”的社会救济方式。  研究发现,中国农村社会救济经历了由传统的家族和村邻救济向国家救济,再向劳动自救的转变。由于传统时期的社会救济是基于道义和仁慈的观念产生,不具有国家救济形成层面的稳定性和保障性。现代国家观念是现代农村社会救济的理论基础,而现代国家能力的增强,国家权力向乡村社会的全面渗透是农村社会救济变化的主要原因。现代社会救济的良性发展不仅需要国家和社会的力量,更需要个人主观上的精神独立,发挥个人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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