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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我国现阶段较为常见的民事纠纷,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书》,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对各自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存在较大争议,协商不成后当事人诉诸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案件主要争议焦点包括:《购房协议书》是预约还是本约、当事人法律关系的定性、《解除函》是否解除合同关系。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预约进行任何规定,理论上的研究也未引起学者的重视。与此同时我国《合同法》虽明确规定了合同解除制度,学者对合同解除做了大量的研究,但由于问题的复杂性,司法实践者在理解上述问题时依然存在误区。各级法院在处理具体合同纠纷时,应遵循合同解释规则,依据不同的解释对象采取正确的合同解释方法,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首先,预约是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是学理上对合同的一种分类,主要价值在于以当事人约定的形式对合同的订立过程予以规划,以达到订立本约的目的。预约与本约相对应,预约本身也具备合同拘束力,当事人之间互负订立本约的义务。实践中,应主要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区分预约与本约,并结合主要履行事实确定双方的法律关系。其次,合同解除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合同是否解除应结合《合同法》具体条文进行分析,而不能错误的适用《物权法》中对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规定,赋予所有权人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本文希望通过对案例的全面分析与思考,引起学者对实践中一些存在争议问题的重视,为司法实务中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一定的提示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