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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严格意义上的辩护律师制度是在学习西方法治文明的过程中引进的,辩护律师制度在我国社会中常出现不相容的现象:上世纪90年代,出现大量的辩护律师身陷牢狱的案件,学者就因此而提出过不满,去年重庆打黑案中出现的衍生案件李庄案又重新唤起学者对辩护律师人身权保障问题的关注。律师兴则国家兴。律师制度是现代文明社会的标志,辩护律师对于现代文明社会而言,可以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同时也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起着积极的作用。但是,这种合理存在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却遇到许多不合理的待遇,辩护律师刑辩难,刑事辩护业务不断下降。因为辩护律师人身权无法保障使得辩护律师都不愿意接触刑事案件,这对控辩审模式的完善形成巨大压力。如何有效保障辩护律师人身权成为当前一个紧迫的任务。在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之前,我们应当首先就辩护律师人身权无法保障问题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造成这种尴尬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传统文化方面的因素,也有制度上的缺陷。其次,比较国外的相关制度构建,借鉴国外在此方面的有益经验,为我国辩护律师人身权保障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如何有效保障辩护律师人身权,首先要完善相关法律,废除影响辩护律师人身权保障的恶法。其次在司法上要构建相关制度,辩护律师人身权受到侵害时要有权利救济的具体途径。最后,建立豁免权制度,使辩护律师大胆的进行刑事辩护。